1.接卸
1.1卸油员检查运输车辆是否专车专用,未做到专车专用,禁止接卸,并向市公司零售管理部汇报后处理。
1.2卸油员根据《油品出库单》、《加油站内部移库数质量交接单》核对加油站站名、油品名称牌号,抽取油样,目测检查颜色、气味、水杂等外观质量,发现异常,禁止接卸,并向市公司零售管理部汇报后处理。
1.3卸油员卸油前实行“双确认”制。首先确认收油罐口标志和待卸油品名称、牌号一致,连接好卸油管后,再度确认待卸油品与收油罐油品相同,方可进行卸油。
1.4卸油后,必须稳油15分钟,并由计量员计量水高,水高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油。
1.5雨雪天卸油时,卸油员要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卸油口、油罐车和油罐。
2.销售
2.1油罐接卸油品后的初始加油或在大雨、大雪天加油时,计量员检查发出油品的外观质量,发现异常不得加油,向市公司零管部汇报后处理。
2.2计量员每日计量油罐中的水高,乙醇汽油罐不得有水,柴油罐水位不得高于50mm,水位超过规定时要立即上报市公司零售管理部,及时排除。
2.3加油站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上报市公司零售管理部,零售管理部立即抽样送质检室检验确认。检验不合格,零售管理部填写《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经安全数质量科、分管零售和数质量经理审核后,与质检报告一起通过传真方式上报零售中心,零售中心与安全质量处商议,提出处理措施,报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零售中心将《中国石化销售企业油品质量处理报告》传真给零售管理部,零售管理部按批准的处理措施执行。
3.质量抽检
3.1遇到政府执法部门抽查时,加油站站长对抽检人员身份进行确认,抽检单位需有2名以上(含2名)持有效执法证人员方准抽检。
3.2必须第一时间向市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汇报,并征得分管经理同意后方可抽取。加油站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同意抽样。
3.3抽样前,应对有关部门所带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一是盛装汽、柴油样品的容器应是玻璃容器,不得用塑料制品(润滑油可使用塑料容器);二是容器内应清洁、干燥,不能有水珠、污物,特别应注意是否有盛装过油品的痕迹;三是抽检汽油时,应明示为含锰汽油,必须使用棕色玻璃瓶装;四是不符合要求拒绝抽样。
3.4取样时应做到:一是卸油后必须静止2小时以上方可抽取;二是要在经常加油的油枪上取样,不得在油罐中取样,禁止在加油时间间隔较长的加油机上取样;三是取样前用所取油品冲冼样品瓶2次;四是取样时,加油枪出口应高于样品瓶中的油品液面,防止枪口不洁净,造成油品污染;五是有关部门抽样的同时,油库、加油站应自留样品3L,其中1L油样要求抽查部门进行加封;六是对抽好的油样应摇动油样瓶,对着光线目测检查,若有可见水分或杂质等异常情况,必须重新取样。
3.5加油站站长在样品封条上签字时,必须确认样品加封是否严密,不易被解封。应注意上报所抽取油品的进货数量和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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