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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中“由其可获性所决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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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i 发布于: 2016-8-16 21:57 2441 次浏览 6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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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中:



在“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而是由其可获性所决定”中,“由其可获性决定”是什么意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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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6人评论

沙发
darny 发表于 2016-8-17 00:32:25
我的理解的是,在法庭科学分析这样的例子中,样本不太可能充分满足随机性,样本的量也比较小,所以不一定能具有完全的代表性,它这样表述,是为了体现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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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buffona 发表于 2016-8-17 00:32:56
CNAS—CL01译得真的是让人觉得其笔墨太昂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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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蔡鑫 发表于 2016-8-17 00:56:02
得到量友的帮助后,我也觉得从字面上看,CNAS—CL01在此有那么一种无耐之举的意思。也就是说:现在得到的样品可能具代表性,也可能不具代表性。但是我们现在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只能是得到该最有可能有代表性的样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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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sky520 发表于 2016-8-17 00:57:23
呵呵,与您有同感,外文翻译成中文,的确因文化习惯的不同很费劲,有时候甚至很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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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sm123123 发表于 2016-8-17 01:10:53
  抽样检测或校准是“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即纠纷仲裁)时,承担检测/校准的实验室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所抽样品作为被仲裁产品(包括测量设备)整体的代表性对仲裁结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抽样程序和计划也就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此,抽样过程必须按“规定程序”并按大家约定的抽样计划进行。
  但尽管如此,仍然不可能绝对杜绝“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发生,那么在CNAS实验室认可中该如何处置这种情况呢?实验室的“规定程序”和“抽样计划”只要确保样品的“可获性”,并确保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抽样计划进行,也就达到了CNAS实验室认可5.7条“抽样”的技术管理要求了。这里的“样品可获性”就是指所编制的抽样程序和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要保证样品在现场是可以抽到的,且抽到的样品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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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飞翔de希望 发表于 2016-8-17 01:39:41
回复 5# 刘彦刚

  是的,正如你所是无奈之举,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也只能如此了。样品,样品,终归是抽样得到的物品,而不是物品的全部。因此,全部10000件待检物品中如果有1件不合格品,抽样100件甚至1000件,没有谁敢肯定那1件不合格品不漏网。我们只能按规定的抽样程序和抽样计划,尽最大的努力抽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抽样程序和计划必须确保这些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是可获得的。抽样程序规定抽样数量占全部数量的比例,规定数量不大的待检品最低抽样数量,规定在抽样中发现异常时如何加大抽样数量,等等措施,都是为了确保最有代表性的样品的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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