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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强检计量器具企业自主管理”公告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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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an 发布于: 2016-8-30 20:48 5440 次浏览 10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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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

自主管理的公告

                      (第6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1999年3月19日

公告说:检定方式、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不知各个企业都是如何管理的。



检定方式中的“测试”该如何理解,测试定义是啥,都有哪些要求?是否需要用计量标准器具或是同类的器具测试?

测试依据是?请大虾们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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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0人评论

沙发
dzlqsq 发表于 2016-8-30 21:25:15
呵呵,计量学中测试应该是个大的测量范畴吧,包含检定、校准。
这个应该让成都中测院解释一下,他们是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叫测试院,解释应该权威一些吧。
另:天然气流量记录技术群,是个大流量群,群成员早已满,
如是各大检测机构的加群时,请注明单位,可作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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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流氓插件 发表于 2016-8-30 21:40:33
测试比对定义可理解为相同准确度的同种计量器具进行比对,
这是否说明,不使用计量标准就可进行测试,
不用计量标准也就无所谓建标的问题了呀!
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按器具位置、目的作用分别选用检定、校准、测试方式进行量值传递,
才符合企业实际。请各位大侠们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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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30 22:47:21
谢谢!楼上解读。
按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要求,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需要定期检定,不检定的要给予处罚,(今年陕西省榆林市质监局处罚汽车修理店就是按非强检计量器具未进行定期检定处罚,因陕西省计量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大,还是按台件处罚的,一件未检可处罚1-2万元。结果被处罚汽车修理店集体到法院起诉。各大媒体都有报道。)
如企业不建标,就可开展校准、测试,哪这种校准、测试是否就可代替计量法所说计量检定吗?
如非强检器具的校准、测试可代替计量检定,哪就不存在未经检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了。用同种计量器具进行比对或其它仪表的比对确认也可称作测试吧!比如用万用表可定期测试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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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爱上阿南 发表于 2016-8-30 22:50:05
真邪门了,单位不让出测试证书,有需要只能出校准证书。给个铁块子,只是要求测量一下长宽高尺寸,都没有标称值,那也叫校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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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gboler 发表于 2016-8-30 23:02:26
测试这个词我听到过两种说法,一种是说出测试报告不用负责任,一种说法是某类项目检测就叫测试,但是想不起来哪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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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tyn727 发表于 2016-8-31 00:30:34
回复 9# 好人多助

  就陕西省榆林市质监局因汽车修理店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未进行定期检定而处罚,应该从两方面来看待这一事件。
  首先汽车修理店的所有计量器具不仅仅是没有检定的问题,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虽然没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但是对检修质量也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判定作用的,汽车修理店连自己内部也没有按照楼主提供的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开展校准工作,因此执法部门为了防范于未然,消除进一步对行车安全带来隐患,达到教育修理店经营者之目的,适当作出罚款处理是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作为执法机构的榆林市质监局也必须依法办事。计量法并没有规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进行周期检定进行处罚的详细规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如下: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此事件来看,汽车修理店不属于第(五)款所说的范围,在第(三)款中,执法机构充其量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我认为如果果真榆林市质监局“按台件处罚的,一件未检可处罚1-2万元”,执法机构本身的做法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也说明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当时因为还没有“校准”这个概念,实施细则仍使用了“检定”术语。而且罚款额度最高一千元,如果强制检定的未检定罚一千元的话,显然非强制检定的未检定只能数百元,这说明在后来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落实为200元是有根据的,说明榆林市质监局的处罚额度如果真的是一两万元,是法规规定的50至100倍,的确就是毫无道理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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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威风凛凛 发表于 2016-8-31 00:40:16
按楼上说法: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建标,自主选择是检定、校准、测试。目前校准、测试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依据,校准、测试不建标企业能开展吗!再个企业能否委托别的企业给自己单位非强检器具进行校准、测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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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31 00:51:37
瞎说的,不知道对不对。还有天然气这个群加不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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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arny 发表于 2016-8-31 01:05:02
  1999年计量校准的概念尚未在我国普及,因此当时所说的“测试”是“测”和“试”总称,应该包括“校准”的意思,也包括“检验”、“试验”、“比对”等意思,总的意思是现在的术语“测量”所表达的所有内容。
  相当于要把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作一个产品进行检验或试验,检测出它的各项所需计量特性到底多大,到底如何,然后“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是否可用,测试周期控制在多长时间,自己测试还是外送测试,等等。这一切都是企业的自主权力,“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当然也包括当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不得干涉。当然也包括建标与否也是企业自主权力,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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