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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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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wu 发布于: 2016-8-18 20:00 2331 次浏览 18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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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官方在质监系统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与本论坛此前上传的几个《计量法》送审稿草案,应该讲,内容变化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明显的是其条款已由先前的所谓146条,缩少为现在的不足100条。大家都是从事计量技术的量友,对《计量法》的修改应该讲还是非常关注的,虽然我们对计量法(送审稿草案)的讨论及自己的见解可能不会对此法的修改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我们自己学习、探讨一下,对大家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认识,进一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有益的。
      欢迎大家在下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上传件的同时,谈出自己对(送审稿草案)的理解、认识以及意见,集思广益,共同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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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8人评论

沙发
redfree 发表于 2016-8-18 20:47:26
真的是最新一版吗?变化真的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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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tyn727 发表于 2016-8-18 20:52:51
回复 16# 洪立祥


    就我所了解的是最新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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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k99945 发表于 2016-8-18 21:53:27
回复 11# 刘彦刚


    你说的是对的,这个问题我问过搞法律的同志,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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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xf3266364 发表于 2016-8-18 22:05:40
回复 21# daojianxiu


   
第十一条(申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计量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其他计量标准,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我以为关于企业建标(包括最高和次级),在此条中已经描述的很清晰了,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

我这儿有送审稿的修订说明,但是是复印件,不好奉献给大家。说明中已非常明确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另,说明中讲不再出台细则。


关于企业自主管理建标事宜,我和我们系统的部分专家交换意见时得出的概念是:在即将颁布的计量法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也可以不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企业提出的建标考核,未明确。

也即: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建标考核不受理,那么,企业必须自行开展建标考核工作;或,企业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企业也必须自行开展建标考核工作。这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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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6-8-18 22:20:03
是哦!“检定要求在省级地域内。并且强检的范围扩大了。”是质监人希望的!而且明确了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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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爱上阿南 发表于 2016-8-18 22:22:09
先看一看了解一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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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y4080 发表于 2016-8-18 22:30:41
结尾有点问题吧,
第九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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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16-8-18 22:31:26
那以前考的计量检定员证就都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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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vooper 发表于 2016-8-18 22:32:50
第七十七条的(六)款“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将受到法律制裁,与第三十七条(其他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规定“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采用自行或者委托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似乎发生了矛盾。第七十七条的(六)款应加以补充,法律制裁应排除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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