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11我给全国法制计量技术委员会韩主任委员致信:
尊敬的韩主任委员:
您好!
的确,原国家计量局早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发布的《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规定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但顾名思义,检定结果本来就包括合格与不合格。显然仅对于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起码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还是在1998年9月16日贵委员会归口的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对该技术文件名称就进行了修正: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为不合格通知书。而且JJF1001—201X《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征求意见稿中,又进一步准确地定义:说明测量仪器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为不合格通知书。
可是,时过十余年的今天,我们的每一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仍抱住原明显不合理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不放,真是让人不能理解!建议贵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合适场合强调一下执行JJF1001为盼!
致
礼!
江西省萍乡市计量所:刘彦刚
联系电话:13979972566
[email protected]
2011-4-11
近日韩主任委员请计量司法制处陈处长给我回复说:原国家计量局早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发布的《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与计量法有同等效力。所以,虽然JJF1001对此给出了《不合格通知书》,但考虑到《检定结果通知书》相当于是现行计量法规定的,所以还是暂不执行更恰当。待《计量法》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计量法》执行,才更为合法。
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2009年12月28日稿)有:
第五十三条(计量检定印、证)执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计量检定合格印;对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发给计量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注销原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所以,只要等《计量法》修订后,一切都会合法合理了!
特此,对韩主任委员、陈处长表示衷心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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