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论坛量友上传的一份新版《计量法》,其中“第十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量值传递和计量
监督的需要,统一规划和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
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这是不是说以后计量标准只能由省级来考核发证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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