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段时间为建立频率标准(具体命名为通用计数器检定装置)编写建标报告苦恼!
具体疑问如下:
1、GJB2749-1996中“测量标准不确定度的评定”到底是对标准装置的输出标准量值的不确定度评定还是对于测量被测件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2、GJB2749-1996中,5.8.1是这样说明的“对测量标准及用该测量标准校准/检定被检测量器具时可能引入的各种不确定度分量进行评定” 好象是对测量结果的评定而不是标准本身,问题是该评定结果是不是作为测量标准的的性能中的不确定度?
3、国军标中5.4测量标准性能“说明整套测量标准装置的主要技术指标”好象又不包括被测件引入的,特别是在上面2中所述作为不确定度分量的重复性,指的是被测件的重复性还是测量标准本身?
如果是本身的话,对于后面5.9的重复性是否引用同样的数据,这里又有一个疑问:前者要除上n(n-1),后者是n,最后要满足5.9.5的重复性小于合成不确定度的2/3影响不小,甚至成为不可能。
要想满足5.9.5重复性要求,好象只能是不确定评定中的重复性针对典型被测件的,后者重复性针对稳定的另外的被测件?不知道这样考虑是否正确??
可这样验证的意义是什么呢?虽然容易实现。特别是对于频率这方面。
未完待续,希望有专家或者有经验者给与解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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