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老师:
因为在做环境试验设备的建标资料,其中不确定度分析时遇到一个问题。
湿度部分,上级机构给出标准器的扩展不确定度为2.20%RH, 但是做完整个不确定报告的时候,得出的被检仪器扩展不确定度也是2.2%RH。但是规程里要求的湿度部分是+2%RH和-3%RH,这个标准器的不确定度相对于被检设备允差来说是否过大??也就是不能够作为标准器??
对于这点我在论坛里摘了几段话,有点理解不了,请教一下:
1/3~1/10都知道,但是后面说的意思是标准器的不确定度介于被检设备2倍最大允差的1/3~1/10也是可以的? 这种说法对么?如果对,为什么?
上面这两段话的意思是不确定度可以和测量误差以及允差相加。。用来判定合格与否,感觉上对,但是有老师说过,误差跟不确定度的数值不能相加减。
所以,求各位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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