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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证书中不确定度的理解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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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 发布于: 2016-8-18 17:50 1432 次浏览 9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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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温湿度表校准结果如下:

标准器:温湿度检定箱 :u=1.2%RH,k=2

1.温度校准点             示值误差               扩展不确定度
         20.2℃,              -0.2℃,            u=0.5℃,k=2

2.湿度校准点(%RH):      示值误差                  扩展不确定度
             41.0                      +1.2                    u=1.5%RH;k=2
             59.5                      +1.3                    u=1.5%RH;k=2
             80.4                      +0.7                   u=1.7%RH;k=2

求怎样分析改组数据?判定?
谢谢!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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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9人评论

沙发
gxf3266364 发表于 2016-8-18 18:57:45
首先,你得有温湿度表的最大允许误差MPE。才可以比较。
然后,标准器:温湿度检定箱 :u=1.2%RH,k=2。是什么意思?上级校准给出的不确定度嘛?温湿度检定箱MPE多少?没有温湿度检定箱MPE你怎么求得出温湿度表不确定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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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vooper 发表于 2016-8-18 20:42:55
  校准的目的必然是为了评判被校仪器的符合性,也许校准规范并不强制要求被校仪器的最大允差必须限制在多大范围内,大多数情况下,被校仪器的最大允差计量要求是企业根据其测量要求通过计量要求导出的。不管被校仪器的计量要求由标准或顾客给出也好,由企业自己通过计量要求导出也罢,被校仪器的允差这个计量要求是客观存在的,评判被校仪器能否被使用的任务必须完成。为了完成这个终极任务,就必须首先用1/3原则和承检机构给出的不确定度判定校准结果的可信性,然后再依据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值与被校仪器的允差相比较判定被校对像的合格性(能否被使用)。
  关于“模糊区”的问题,JJF1094已经说的非常明白,当满足U/MPEV≤1/3,模糊区忽略不计,直接用测得值与MPEV相比较确定被校仪器的符合性,不满足U/MPEV≤1/3时,应考虑模糊区的问题,方法是用不确定度U压缩MPEV,当无法再压缩时,应宣布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无效、报废,要求计量技术机构更改校准方法另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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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nshukwrd 发表于 2016-8-18 20:43:35
  如果老师你真的承认“规范再扯淡,也不得不执行,不分什么基层、上层!”那就太好了,国家的标准、规程、规范必须执行。我们且不说5.3.1.6条的“判别”方法复不复杂,承认“规范再扯淡,也不得不执行”,就不该片面强调不管什么情况都有待定区的存在。当U/MPEV≤1/3时,就该“只认5.3.1.4条,无视待定区的实际存在”,只有当U/MPEV>1/3时  如果老师你真的承认“规范再扯淡,也不得不执行,不分什么基层、上层!”那就对了,国家的标准、规程、规范必须执行。我们且不说5.3.1.6条中“判别”方法复不复杂,只要承认“规范再扯淡,也不得不执行”,那就不能不管什么情况都强调待定区的存在。不确定度是可信性的半宽,由“不确定度”决定的区域宽度就是值得怀疑的区域宽度,也就是需“待定”的区域宽度。5.3.1.6条的目的就是解决当U/MPEV>1/3时必须从合格性判定区域的宽度MPEV中减去值得怀疑的区间宽度U。
  “如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不符合5.3.1.4的要求,必须考虑下面判据”,这句话正是5.3.1.6条的应有地位。“必须考虑”的判据就是5.3.1.6条的核心内容,考虑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合5.3.1.4的U/MPEV≤1/3要求,此条规定的地位在JJF1094中说得何其直接,何其明白!只不过老师你不看,也不想看规范的这句话,只强调待定区。“规定的1/3”是要人执行的,以“胡乱搅和”为由不承认1/3原则在JJF1094中的具体应用,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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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zhoujingli 发表于 2016-8-18 20:49:53
规版先生的这段【 说明:假设查得被校温湿度表的允差±1℃,则0.5℃/2℃>1/3,所以判定示值误差校准值 -0.2℃不可采信,不能使用,校准机构所用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我们的要求,就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更换校准方法重新校准。此时虽然示值误差校准值 -0.2℃在允差±1℃之内,但判定被校温湿度表合格是无效的,因为校准值 -0.2℃不可信,使用它时具有不可承受的误判风险,测量工程极不安全。 】说明或许不宜全信!——1. “校准”不同于“检定”,它本身没有判定“合格”的法定任务,如果相应的“校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应该不受‘’小于被校仪器“MPE”的三分之一‘’的禁止性限制,只要‘’小于被校仪器“MPE”的二分之一‘’,“校准结果”就有一定的应用价值;2. 基于此“说明”中的“校准结果”及“MPE”,完全可以判定被校仪器“合格”!——因为“校准结果”表明:“示值误差”有95.4%的可能性落在-0.7℃~+0.3℃的范围内,误判的几率极小! 3. 对于必须判定“合格性”的“检定”工作,事先确认“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起码应该小于被检定仪器“MPE”的三分之一(或“规范”的具体要求)当然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就能单凭“检定”的“示值误差”测得值“可信”的判定“合格性”!—— 依然会存在“难以抉择”的模糊区!在此区域内,只能遵从“规定”而放任风险,判定结果其实并不太“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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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lillian0630 发表于 2016-8-18 21:11:12
标准器:精密露点仪  温度MPE±0.1℃, 露点MPE±0.2℃DP,相对湿度MPE ±1.0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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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18 21:13:00
  基层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标准、国家规程和国家规范,是天经地义的。当U/MPEV≤1/3时,的的确确应该“只认5.3.1.4条,无视待定区的实际存在”,将校准值直接与被校仪器的最大允差相比较判定被校仪器是否合格,视“待定区”为不存在。所谓正视“待定区”的存在的“谨慎”行事,完全是一个多余,是对基层计量工作者的劳动的浪费和不尊重。
  但当U/MPEV>1/3时就不能认5.3.1.4条了,就必须认5.3.1.6条,必须考虑待定区,必须用不确定度U压缩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MPEV,用压缩后的新MPEV与校准值相比较来评判被校仪器的合格性。JJF1094规定的这种灵活而科学的做法,就是综合考虑了校准可靠性与经济性的最佳平衡,而并不采用不问青红皂白,教条死板的一味琢磨“待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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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18 21:17:21
非常感谢“规矩湾锦苑”的分析,受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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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18 21:28:26
  以温湿度表的温度校准结果为例,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是:温度校准点 20.2℃, 示值误差校准值 -0.2℃, 扩展不确定度 U=0.5℃,k=2。则:
  1.首先查一下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生产标准等,查出被校温湿度表的温度最大允差,假设从校准规范中查得允差±2℃,即MPEV=2℃。
  2.用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判定示值误差校准值 -0.2℃是否值得采信,是否可用,方法是JJF1094的公式U/MPEV≤1/3。因为0.5℃/2℃<1/3,所以判定示值误差校准值 -0.2℃值得采信,可以使用。
  3.在判定校准值可用的前提条件下,用校准证书给出的示值误差校准值 -0.2℃判定被校温湿度表是否合格,方法是用校准值与最大允许误差相比较。因为示值误差校准值 -0.2℃在从校准规范中查得的允差±2℃之内,所以判定被校温湿度表合格。
  湿度的三个受检点的校准结果可以比照温度的示例举一反三,自行想想该怎么使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数据了,我就不重复了。
  说明:假设查得被校温湿度表的允差±1℃,则0.5℃/2℃>1/3,所以判定示值误差校准值 -0.2℃不可采信,不能使用,校准机构所用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满足我们的要求,就必须要求校准机构更换校准方法重新校准。此时虽然示值误差校准值 -0.2℃在允差±1℃之内,但判定被校温湿度表合格是无效的,因为校准值 -0.2℃不可信,使用它时具有不可承受的误判风险,测量工程极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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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y4080 发表于 2016-8-18 21:46:48
  JJF1094的5.3.1.4条公式(14)稍加变换就是U/MPEV≤1/3,为了简化本帖中的U即规范中的U95。在公式(14)的下方的文字说明就是讲在保证U/MPEV≤1/3的情况下,直接用示值误差测得值Δ的绝对值(即计量特性校准值)与最大允差绝对值(即被校仪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判定被校仪器是否合格。
  其5.3.1.6条则规定了不满足U/MPEV≤1/3时,被校仪器合格性的判据处理方法。此时的计量要求MPEV必须压缩,新的计量要求必须在原MPEV的基础上压缩一个不确定度U,因此合格性的判据由5.3.1.4条的│Δ│≤MPEV变为│Δ│≤MPEV-U。这就是JJF1094后面所说的“待定区”问题。待定区是不满足U/MPEV≤1/3时要考虑的,在满足U/MPEV≤1/3时没有必要考虑待定区,也没有必要压缩被校仪器的计量要求MPEV。
  另外,从│Δ│≤MPEV-U这个判据中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导,当U≥MPEV时,MPEV-U≤0,│Δ│≤0将成为不可能并违反数学原理,说明了U≥MPEV时的校准结果已经严重不可信,无论其声称的测量误差有多小,有多准确,都必须宣布校准结果不合格,不能用于被校仪器的合格性评判,必须要求承检机构改进校准方法重新校准。这一点JJF1094没有讲述,但数学常识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时候直接用校准结果与计量要求相比较判定被校仪器的合格性,什么时候应该用校准结果与压缩后的计量要求相比较判定被校仪器的合格性,什么时候必须废弃校准结果,要求承检机构更换方法重新校准。识别的方法就是看校准值的不确定度大小,即:
  不确定度小到一定程度(满足1/3原则)时,测量结果完全可信,不必考虑待定区;大到尚可容忍的程度(不满足1/3原则)时,可以有限度或有条件的相信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此时应考虑待定区这个条件,应压缩计量要求;大到不能容忍的程度(U≥MPEV)时,测量结果完全不能采信,必须果断废除该校准结果,要求承检机构换方法重新校准。
  所以当U/MPEV>1/3时虽然示值误差校准值 -0.2℃在允差±1℃之内,但因为不满足1/3原则,直接判定被校温湿度表合格将是无效的。此时应压缩计量要求MPEV,压缩量为不确定度0.5℃,允差由±1℃变为±0.5℃,然后根据-0.2℃在允差±0.5℃内判定合格。如果不确定度达到或大于1℃,U≥MPEV了,哪怕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给的是0,也不能判定被检表合格,因为校准结果已完全不能令人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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