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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不能自行开展校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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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peng 发布于: 2016-8-30 19:31 3891 次浏览 10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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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光头人1 发表于 2016-8-30 23:38:15
同意版主的这个说法。
对于CNAS,个人认为只是对技术机构能力的一种认可,是一种第三方的担保,告诉大家这个机构是按照ISO17025运作的,出具的结果是可靠可信的,CNAS有这个资格。但是它并不具备强制的行政约束力,也就是不通过CNAS认可照样可以开展校准业务。这个是技术机构的自愿行为,可以说是通过更好,没有也不违规。
对于建标,JJF1033应该是适用于检定和校准,检定没得说,肯定要建标,这是《计量法》规定的。新版的JJF1033之所以把校准加进去是现在的现状所迫,现在很多都做校准了,JJF1033肯定要覆盖校准,但是仔细研读《JJF1033》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后觉得只是说计量标准考核也适用于校准领域,但并没有说开展校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考核。
也就是说现在如果开展校准工作可以去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质监局可以组织按照JJF1033进行考评,按照老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根本就不能受理,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不申请计量标准考核也是可以的。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计量法严重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倒是明确规定了,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业务的技术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要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方可开展业务,如果是在这些省市,那就要先建标后开展业务,如果是当地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没有这样明确写,那么我认为就算是对社会开展校准业务也无需建标,其实就是由客户自己来决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这和现在中央的改革趋势是一致的,明确告诉客户我们实验室没有通过CNAS认可,也没经过计量标准考核,但是我保证我所出具的数据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我对我所出具的证书负责,对由此给客户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果客户觉得可以,那就完全OK。更何况企业内部。
纯属个人观点,如果有人要反驳我,请拿出法理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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