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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有效期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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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ky520 发布于: 2016-8-18 18:17 2169 次浏览 13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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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buffona 发表于 2016-8-18 21:00:39
学习中。经验浅薄,无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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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lkamxmk 发表于 2016-8-18 21:17:39
要是没有检定效期,不可想象。自定有效期比较麻烦。统一规定一个有效期,这有效期可以说是前人总结出来的经验,何不使用一下呢?  所以检定有效期只对强制检定而言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有效期完全可以自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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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18 22:07:57
有效期有点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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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redfree 发表于 2016-8-18 22:26:05
国家规定检定周期的目的是保证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量值准确并具有溯源性,规定检定周期,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能更好的对计量器具进行监控,发现不合格计量器具后能够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从这个层面上说,规定有效期是合理的。不规定有效期,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很多的单位恐怕检定一次后就不会再进行检定了,当计量器具量值偏离了规定的极限后也不会被发觉,当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后就已经太晚了,所以我认为规定检定周期是有道理的。
风版主说的也有一定道理的,确实计量器具的检定只能证明计量器具当时的状态,在检定时是合格后,但使用中可能随时会出现不合格,但为了这个原因而不制定一个合理的再次检定时间,风险就会更大,为了防范这个风险,就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检定周期,将风险降到最低,为此国家也颁布了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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