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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授权站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出具了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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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in 发布于: 2016-8-18 17:23 3719 次浏览 17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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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shukwrd 发表于 2016-8-18 20:32:42
回复 8# zhbcn

  你说的非常对,我很赞成。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如果“授权的大照上指明开展的检定项目的依据,并没有他们依据的这个”,哪怕就是有国家检定规程,国家检定规程并不在授权书所列清单中,那也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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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爱上阿南 发表于 2016-8-18 20:34:35
回复 10# 长度室

  你说得对呀,地方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颁布实施后自行作废。
  至于如果以前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而某地方或某部门有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在国家颁布实施校准规范后,地方、部门检定规程还是否有效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看实际情况。因为检定和校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计量活动,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技术标准,国家校准规范明确规定取代的技术标准中若含有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则该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必然作废,如果国家校准规范没有说取代该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则该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可以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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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威风凛凛 发表于 2016-8-18 20:37:46
  “某授权站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出具了检定证书”是肯定不妥的,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只能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但是有意思的是,楼主文中说是“依据行业检定规程,参照国家校准规范出具了检定证书”,这就是可以的了。
  基层所说的行业检定规程就是部门检定规程,因此正如3楼所说,部门(行业)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和国家检定规程都是国家认可了的检定规程,在尚无国家检定规程时,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就是开展检定活动的依据,一旦国家检定规程发布,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即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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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18 20:41:29
这个检定规程很有意思, 名称是检定规程,实际是行业标准。证书是依据这个行业标准,参照校准规范出的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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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ooobooo 发表于 2016-8-18 20:54:11
规程“其文件性质仍然是标准”,尽管其名称为规程、规范,但“不改变文件的标准属性”,上述说辞,出自一个专业的计量论坛,这样的说辞已经完全不考虑规程和标准不同的适用场合、对象、不同的技术内容、环境条件、检测方法、结果的不确定度、等级的判定及周期规定等诸多内容的差异,给出了规程=标准或规程≈标准的结论,所以“规程的有效性就是沿用了标准管理办法”,这些已经让人无话可说了,那就不讲的好。与时俱进、飞速发展,不远的将来,依据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检定证书或结果通知书的时刻也许会到来的。

      没人讲““自行作废”、“自行失效”就“张冠李戴”了”,自己仅是讲““自行作废”、“自行失效”都不是比较规范的说辞,还是使用“即行废止”的好”,至于什么“天壤之别”或“纠结于意义不大的咬文嚼字”了,应该就是楼上习惯性的移花接木或无故的延伸话题,这些,相信大家可以看得很清楚,惯用的“小伎俩”吗。楼上某位“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尊重自己”的说辞很正确,但应该言行一致,在这里对楼上所言补上一句:只有首先尊重自己,才懂得去尊重别人。这就是“自重”对楼上是最紧迫和最重要的。

      “《计量法》适用于标准化领域,《标准化法》也适用于计量领域”,又开始绕口令了。希望不要再讲出两“法”适用于所有领域的话语,其它“法”会不乐意的。楼上关于规程“即行废止”的说辞,依据的是《标准化法》,这就是不经意间“想当然的”的张冠李戴吗,用得着恼羞成怒吗?!如果楼上连这样的小错也不愿意承认,那应该去质疑《计量法》,应该去质疑国家局,为什么不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条例中做出如同《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那样的规定,而且国家局每年以“共存”方式公布国家、行业(部门)、地方三级规程目录,“明目张胆的违反了《标准化法》,这应该是违法必究的,质疑他们“无事生非,自找郁闷”。至于“对抗”法律的说辞,没必要去批驳吧,都什么年代了,这里是计量论坛,不是帽子批发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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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18 21:11:45
“国家检定规程发布,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即自行失效”,这样的说辞是想当然的,是没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做依据的。

        大家知道,规程、规范是法规性技术文件,从发布实施角度上看,分别有国家、行业(部门)和地方三个级别的法规技术文件。这样的法规技术文件是对《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负责的,而《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没有对三个级别的法规技术文件是“共存”还是即行废止给出规定,所以国家总局计量出版社每年发布的规程、规范目录,包括了国家、行业(部门)和地方三个级别的法规技术文件,那它们就应该是“共存”且现行有效的。

        “自行作废”、“自行失效”都不是比较规范的说辞,还是使用“即行废止”的好。“即行废止”的说辞,如果像楼上某位依据《标准化法》来做法律依据,那就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条款有误了,完全应该就是依据法律“张冠李戴”了。不错,《标准化法》对三级标准的“共存”还是即行废止,在第二章第六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之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张冠李戴”的错误,实质上就是将规程和标准混为一谈了。大家应该清楚,规程和标准都是法规性技术文件,但它们各自负责的法律是不一样的,规程与标准“各为其主”的分别是《计量法》和《标准化法》,这是两个平等地位的法,没有“低级”、“高级”之分。某些人士或某些标准论坛将规程看做是行业(部门)标准,甚至有些人还讲出标准与规程的关系应当是“母子关系”的话语,这如果不是有意识的贬低规程的法规地位,就应该是不懂的乱讲。所以,在我们这个专业的计量论坛里,如此的“混为一谈”不应该出现。好在,我们的论坛还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规程、规范、标准都是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这应该感谢“上帝”,否则,自己会即刻离开这个歧视规程、规范的所谓计量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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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redfree 发表于 2016-8-18 21:20:19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授权站出具的检定证书依据的是他们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名称是“***检定规程”)。计量授权的大照上指明了开展项目的依据,并没有他们依据的这个,所以说应该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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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18 21:23:41
回复 14# xqbljc

  1.老师所说的“即行废止”的确是《标准化法》的原文,但因此而说“自行作废”、“自行失效”就“张冠李戴”了,则是无事生非,自找郁闷。我认为国家标准颁发实施后,无论说地方标准即行废止还是自行作废、自行失效,其含义并没有天壤之别,这样纠结于意义不大的咬文嚼字没有什么多大价值。更不致于因为把“即行废止”说成“自行作废”,就让其“即刻离开这个歧视规程、规范的所谓计量论坛”吧。我认为我们讨论技术问题首先需要的是摆正自己的态度和情绪,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尊重自己。
  2.《计量法》和《标准化法》是同一法律层次(或级别)的“子法”没有人有反对意见,但同时应该承认它们并不相互矛盾和对抗,它们是两个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子法。计量法适用于标准化领域中涉及的计量规范内容(比如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样标准化法也适用于计量领域里的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虽然是计量领域的技术标准,但同样也属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标准化法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也必适用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国家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地方检定规程当然就失去效力,用地方检定规程对抗国家检定规程就是触犯了《标准化法》。难道因为国家颁发有《农业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等,这些领域的技术标准就不受《标准化法》的监督管理了吗?JJG、JJF属于技术标准,也必须受国家标准化法的约束。国家标准GB是强制的,JJG和JJF当然不能违反GB,违反GB的内容也要“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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