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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计量校准是否一定需要通过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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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uzheng 发布于: 2016-8-18 19:26 2531 次浏览 16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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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redfree 发表于 2016-8-18 22:19:59
至于对内校准,也不一定是所有的,比如如果时作为计量标准器,其溯源对“有效溯源”的解释中,有效溯源包括有效的溯源机构,是法定或授权的,如果不授权也不行。而对于工作计量器具来说,你们的标准器需要建标,不建标的也确实不能进行校准(法律意义上的,而非我们狭义的仅仅进行量值比对的校准,或说自校准,那个不一定需要证书)。

至于CNAS,是否另有规定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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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vooper 发表于 2016-8-18 22:20:03
  国家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有地方的实施细则,只要你们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所从事的活动就是合法的。当然,顾客有顾客的要求,顾客的要求只要不违法,哪怕是高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无理的要求,其要求同样也是合法要求,这就是“顾客是上帝”的真实写照。
  管理“八大原则”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顾客为关注焦点”,就看我们想不想与这个顾客成交。想成交就必须满足他的要求,没有CNAS认可就要争取CNAS认可。如果我们的顾客很多,与该顾客成不成交无碍大局,考虑到CNAS认可的成本(包括认可时及认可后的运行成本),不想进行CNAS认可,拒绝这个顾客的合同,这也是我们的权力。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买卖双方都有按自己的需求选择对方的权力,不必相互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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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zhoujingli 发表于 2016-8-18 23:04:13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后还要办其他相关手续,比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开展量值传递,对外出具证书是否需要取得计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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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gooobooo 发表于 2016-8-18 23:20:09
不知道能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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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18 23:23:40
规版这段话的意思是否可理解为不禁止未授权、未通过CNAS认可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的行为。当然这种服务的目的不是用于计量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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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99945 发表于 2016-8-19 00:01:25
规矩版主的解释很好理解,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了建标证书,然后通过备案,依据广东省实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备案通过。

第二十三条内容是:“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
  有计量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校准的技术规范、工作规程;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 ”

所以我觉得是可以对外服务,出局证书的。但是现在有个检测对象,对方要申请CNAS认可,计量器具要送检,最后了解到我们具备的资质不是CNAS后就觉得我们的证书不具备通过CNAS评审组认可的资格,觉得会导致他们的校准没意义。而且他们的领导很明确,没有通过CNAS的校准都是无意义的,不具备任何效力的。所以我就不理解了。。。请教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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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tgboler 发表于 2016-8-19 00:13:05
你所建的标准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而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尽管在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授权,但其授权范围只是对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或校准,而不能对外开展检定。至于校准,它不是法制计量,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你没有通过第三方能力认可(CNAS认可),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也仅受你与客户(第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束,那就要看你的客户是否认可。对第三方来说,这份《校准证书》是无效的,他可以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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