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快捷导航
计量基础
收藏本版 |订阅

计量基础 今日: 0|主题: 1927|排名: 2 

发新帖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值得探讨的一张“五区图”...

[复制链接]
winteer 发布于: 2016-8-18 16:36 3616 次浏览 12 位用户参与讨论
跳转到指定楼层
11#
ck99945 发表于 2016-8-18 21:19:59
解读的“后部”可能有点错误——

如“前部”所言,A、B、C、D点为检定“测得值”的4种典型“位置”(此图横向“位置”应该是没有区别的),各“点”两边的“延伸区”宽度都是那个“U”(应该大致对应您称为“计量误差范围”的东西)。各“点”如此两边配上“延伸区”,表达的正是【检定“测得值”落在此“点”时,被检量“真值”的“可能范围”】,由此“说明”那“五区”的“含义”:

A、B落在“不确定区”,对应着【待检量“真值”的“可能范围”会以可观的概率跨越“规范区”】,因而不能确定“合格”与否;A、B两点虽然都“不确定”,但若要进一步“甄别”,还是略有差别——A“点”的“合格”概率大于“不合格”的概率,B“点”反之;

C “点”落在“不合格区”,对应【被检量“真值”的“可能范围”】落在“规范区”之外(跨进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可以“确定”被检量“不合格”;  

D “点”落在“合格区”,对应【被检量“真值”的“可能范围”】落在“规范区”内(超出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可以“确定”被检量“合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nshukwrd 发表于 2016-8-18 21:26:49
  技术讨论就是要习惯不同的观点在同一个平台上碰撞,每一种观点都要允许充分发表,每一个看法都可以毫无顾忌的讲出来,大家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平等而友好地相互切磋,相互探讨。
  如果老师你只习惯于一家之言,不习惯别人对你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同理我可以重复你6楼的话,我也认为:如果你不说话,这个论坛技术含量会提高很多、被误导的初学者会少很多很多,你是这个论坛概论最混乱、最糊涂的人,没有之一。你就做点好事、行点善,别再胡言乱语了。
  其实我非常不情愿对你说上述如此不礼貌的话,因为这种话不利于技术讨论,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该有的语言。恕我直言补充一点,你的计量理论还是比较深厚的,但你的问题往往出在讨论问题时混淆概念。我的大学老师告诉过我,凡是概念混淆不清时,推理和观点必走向错误,凡是概念清晰时,推理和观点就是正确的。我从中受益匪浅,讲出来也希望与你共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18 21:34:33
  我要说的仍然是概念问题,概念容不得含糊,更容不得掺沙子。就合格区与不合格区而言是针对被测对象的,就确定区与不确定区而言是针对合不合格这个评判活动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区域画在同一张图上是概念混淆的具体表现之一。
  合格区与不合格区的区分界限是标准、规范、规程或图纸、工艺规定的计量要求,满足要求的被测件在合格区内,不满足要求的被测件在不合格区内。
  “不确定区”内的被测件可能都合格,可能都不合格,也可能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因此“不确定区”有多大的区域属于合格区,有多大的区域属于不合格区无法确定。这就是说把被测件合格与不合格的存在区和能否准确判断的确定区与不确定区两种性质不同的区域画在一起是概念的混淆,这种混淆不清的区域图是荒谬的。
  其实,我前面说过,“合格区与不合格区的区分界线是标准、规范、规程或图纸、工艺规定的计量要求”,也就是这些技术文件允许的上下偏差(图中的上下规范限)限定的区间,在限定区间内的区间为合格区,在限定区间外为不合格区,这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
  探讨人们对被测件合格与否进行评判活动的正误,就是探讨确定区和不确定区,就应将图中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删除。以上下“规范限”为中心,不确定度U为半宽的两个区间不能准确评定合格还是不合格,于是称为“不确定区”,在这个区间很容易产生误判,有人称为“错检区”,是最容易发生错漏检的区域。其余区间可以准确判定被测对象合格还是不合格,不会发生误判,称为“确定区”。确定区再进一步细分,中部区域为不会将不合格品判为合格品的确定区,可简称“合格品确定区”(不能简称“合格区”以至曲解为合格品存在区),外部两个区域是不会将合格品判为不合格品的确定区,可简称“不合格品确定区”(为防曲解同样不能简称不合格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Copyright © 2001-2016 Nets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Netson ( 粤ICP备14061212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