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一直有个错误的观点,认为评定不确定度时不应考虑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但又不能说服自己可以使用,贴上来跟大家讨论一下。对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是对被测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或符合性评价的技术指标要求,评定不确定度时可否使用呢?我认为不能考虑,比如评定某仪器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不曾考虑该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是多大。可之前碰到了两例,使用的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这不得不再仔细考虑一下了。一例是JJF1099-2003《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校准规范》,附录C在评定样块Ra值不确定度时使用了样块Ra值的标准偏差(样块加工的均匀性)要求,即不超过4%,用4%这项计量要求进行了评定。另一例是JJG818-2005《磁性、电涡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检定规程,附录A在评定测厚仪示值误差不确定度时,对仪器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进行分析时,使用了计量性能要求中的示值重复性要求,规程4.2规定示值重复性不超过相应示值最大允许误差的五分之一,评定示例里使用了最大允差的五分之一作为重复性极值进行评定。
我认为这样评定是不够科学的,用某一项计量要求进行评定,是以被测对象符合该项计量要求为前提的,即认为被测样块的均匀性不会超过4%,认为被测覆层测厚仪的示值重复性是合格的。实际上,我们所面对的被测对象不一定均匀性或重复性就是符合要求的,那还能用相应的计量要求评定么?
大家怎么看,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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