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星期我出差在外,参加一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审定会。会上有校准规范起草人,在校准证书上给出校准证书时,给出校准结果时按如下格式给出:
标准值 示值 示值误差 测量不确定度
我提出既然会给出了示值误差,在又给出了标准值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给出示值了。因为示值就等于标准值加示值误差,如果在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情况下,这样重复地给出,也没有什么不可。可现在是在校准证书中,是要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现在这样给会让接到我们校准证书的顾客,反而疑惑:现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是示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还是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呢?有代表说:无所谓,因为示值和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一样的。请版友讨论:示值和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一样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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