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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量和同类量还区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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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in 发布于: 2016-8-18 20:34 2784 次浏览 10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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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教材中在量的概念板块还介绍了什么是同种量,什么是同类量。把可直接相互进行比较的量称为同种量,如宽度、厚度、周长、波长等。把功、热量、能量认为是同类量。后来在论坛里看到过不少关于同种量和同类量的帖子,还是有争议的。有的老师认为周长、厚度、宽度等量之间比较没有什么意义,应该认为是同类量。A的高度、B的高度、C的高度可进行比较,有意义,为同种量。检定员培训时,问了比较资深的老师,老师说宽度、厚度、周长、波长都是长度量,应该认为同种量。反正我是一直不敢确定。不知大家注意没,新版的计量师教材在相同的地方不在谈同种量、同类量了,而是说把可直接相互进行比较的量称为同一类量,如宽度、厚度、周长、波长为同一类量。不知是不是考虑到了有争议的地方。那以后还分同种量和同类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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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0人评论

沙发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18 21:17:37
可相互比较并按彼此相对大小排序的量称为同种量,如砝码组中各砝码的质量。而某些在定义和应用上有些特点相同的同种量可组合在一起称之为同类量,如功、热、能;厚度、周长、波长、距离、直径等。
周长和周长可比较,周长和厚度怎么比,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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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tyn727 发表于 2016-8-18 22:14:15
回复 5# jiangjx


谢谢你的帮助,让我又增长了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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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kamxmk 发表于 2016-8-18 22:21:18
8楼的说法完全正确。
在给定量制中,
——同类量具有相同的量纲;例如长度、直径、直线度等具有相同的量纲,属于同类量。
——不同量纲的量通常不是同类量;例如角度的量纲为1,直线度的量纲为L一次方,它们不是同类量。
——具有相同量纲的量不一定是同类量;例如角度的量纲和酒精度的量纲完全相同,七个基本量的指数均为零,即量纲都是1,但是,它们量纲相同却不属于同类量。
  我认为,量是不是同种量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分类方法,新JJF1001的注中应该保留原JJF1001关于同种量的注解,只有同类量中那些相互之间可以比较大小的量才是同种量。长度、直径、直线度虽然是同类量,计量单位相同,但是相互之间不能比较大小,不属于同种量。例如,我们不能说一根1.0m长的棍子和直径0.5m轮子谁大谁小,所以直径和长度虽然是同类量,但并不是同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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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流氓插件 发表于 2016-8-18 22:39:19
  分类学也是一门科学,众所周知动物可以按门、纲、目、科、属来分类,同样的“量”的分类也应该非常清晰。
  量按照能不能测量可以分为可数的量和可测的量,有多少头羊是可数的量,羊有多重是可测的量。
  其中可测的量可按照量纲的异同细分,角度和酒精度是同量纲的量,角度和电压不是同量纲的量。
  相同量纲的量可以区分为是不是同类量,同类量的计量单位完全相同,例如直径、周长、高度等,而角度和酒精度量纲相同,因为计量单位不同而不是同类量。
  同类量的量又进一步区分为是否同种量,只有同种量才能够相互比大小。例如人的高度与大山的高度是同类量,可以比大小。而车轮的直径和人的高度虽然计量单位相同,属于同类量,但因为不是同种量,所以不能比大小。
  是不是可测的量相当于动物分类的“门”,是最大范围的分类,或者说是限制条件最少的分类。是否同种量相当于动物分类的“属”,是最小范围的分类,或者说是限制条件最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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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18 23:20:26
回复 3# 青岛李忠 这种解答到是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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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angyoo2003 发表于 2016-8-18 23:32:47
回复 3# 青岛李忠


    你引用的某版主的解答,是已废止的JJF1001-1998的内容,现行的JJF1001-2011的内容与此完全不同,要使用现行有效的JJF1001版本,否则就会像某量友所讲【旧版的教材还真是误导人了】。对于量的概念,已废止的JJF1001-1998谈及的是“[可测量的]”,而现行有效的JJF1001-2011则谈及的就是一个字“”。二者之间的定义差距是很大的。为了把问题讲得更清楚些,特摘录JJF1001-1982-1991-1998-2011四个版本的主要编写人员计量老前辈金华彰的文章如下,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量?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规范第3.1条指出:量【VIM1.1】其定义是“现象、物体或物质的特性,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JJF1001-1998规范中,3.1条〔可测量的〕量,其定义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属性。”两者有较大变化:对量的本质含意提法就有一定差别,一是指是一种“属性”,一是指是一种“特性”,特性是指某一事物特有的性质或特征,而属性是指事物固有的性质,量是指某一事物特有的性质或特征,并不是事物固有的性质,量作为一种特性表述更为准确,量就是指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的现象、物体或物质的一种特性;定义名称变了,过去把“量”的范围放在名称中,即指〔可测量的〕量,可简称“量”,而现在把“量”的范围放在定义中,这更为严密,过去可以理解“量”十分广义,好像任何人为自定的“单位”都可以确定量的大小,而新定义把“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放入定义中,说明量的大小必须有相应的参照对象为依据,而参照对象有特定的含意和要求,量的范围更加明确了,概念也更清楚了;过去一讲量总和测量单位﹙计量单位﹚相联系,为什么现在提“参照对象”,因为320条“量值的新定义变了,过去主要指物理量,而现在“量”的概念扩展了,量已扩大到化学量、生物量,正如量的新定义注2所指出的,“参照对象可以是一个测量单位、测量程序、标准物质或其组合。”量的新定义既确立了量的含意,也扩大了量范围,扩展了计量工作的范围和领域。新定义表1中把“量”分为一搬概念的量和特定量,并以例说明,反映了量的广义性,从而也反应了计量涉及范围领域的扩展。



     至于楼主提及的同种量和同类量区分问题,个人认为楼主在4楼谈及的意见,以及5楼量友谈及的意见是对的(“不再区分同种量和同类量”以及“现在“同种量”这一术语已不再使用了,无实际意义”)。某版主所言【同类量的量又进一步区分为是否同种量,只有同种量才能够相互比大小】。以及将“可测的量”与“[可测量的]”混淆等同起来,而丝毫不顾及方括号[]内的字一般可省略,如此以“旧”代“新”、以“旧”“新”是完全错误的。
    不多谈什么了,讲了那么多,无非是告知大家,使用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要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而不要使用已经废止的旧版本,以免被某些对技术文件采用实用主义的人所“误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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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光头人1 发表于 2016-8-19 00:24:45
旧版的教材还真是误导人了,导致很多量友认为厚度、周长、波长、距离、直径是同种量。好在新教材进行了修改,统称为同一类量,不再区分同种量和同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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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zlqsq 发表于 2016-8-19 00:51:54
从VIM3和JJF1001-2011对照来看,现在把“quantities of the same kind”翻译成“同类量”。根据李慎安《测量不确定度百问》2.1条,“quantities of the same kind”是同种量,而“categories of quantities”是同类量。现在“同种量”这一术语已不再使用了,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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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99945 发表于 2016-8-19 00:52:01
引用规矩湾老师的解答: JJF1001的3.1条注2这样说:可相互比较并按大小排序的量称为同种量。若干同种量合在一起可称之为同类量,如功、热、能;厚度、周长、波长。
  这说明“类”大于“种”且“类”包含“种”。因此“类”的限制条件少于“种”的限制条件。具体来说只要计量单位相同就是同类量,不仅仅计量单位相同而且还可按大小排序的量称为同种量。
  功、热、能的计量单位都是焦耳,它们是同类量。高度、宽度、厚度、周长、波长的计量单位都是米,它们也是同类量。在同类量的基础上再加一个限制条件“可以按大小排序”就可以成为同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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