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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如何理解简化考评的计量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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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ows 发布于: 2016-8-30 19:38 3360 次浏览 9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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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近日计量标准“检定游标量具标准器组”接受市计量所专家新建标考核,我是查阅了JJF1033-2008实施指南第21页,对于对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不高,并列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可以不填写,因该计量标准是列入了第一批简化考核项目的,所以我技术报告中就没有做重复性、稳定性及不确定度评价,但是考核的专家说 ,新建标的就算列入简化考核内也必须要做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评价,往后复查考核时,技术报告中可以不做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评价,但是历年的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记录也要做;我本来还觉得蛮清醒的,专家的话都把我弄糊涂了,我就有以下疑惑:1、按专家的说法,第一次建标技术报告不简化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这三项,且今后历年重复性和稳定性也不简化,就是在复查时,技术报告中可不用做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评定,那么就有了一个疑惑的地方,我首次完成建标后,复查时递交的技术报告按常理也可以直接把原来建标时的技术报告递交,没必要每次复查都要重新做技术报告吧,按专家的说法我认为这个简化根本就没有达到简化的目的
2、我的个人理解:列入简化考核项目的不管是首次建标的技术报告,还是今后复查都可以不用做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要不就失去了简化考核的意义了,不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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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9人评论

沙发
buffona 发表于 2016-8-30 20:28:54
我理解首次建标要考核还是要做的,以后的复查可以不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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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gxf3266364 发表于 2016-8-30 20:37:00
回复 9# 规矩湾锦苑

非常赞成您的观点和建议,也赞一下8#。
就建立计量标准而言,有好多工作是否有必要做?怎么做?完全看管理者的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具体体现在考核规范中,例如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校准结果的验证,这些重要的技术问题在1992、2001和2008三个版本中都存在差异,再修订还会有差异,希望能规定的合理,省的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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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vooper 发表于 2016-8-30 21:27:26
其实按照现状来说,几乎大多数标准的不确定度评定都是多余的。我们检定、校准方法与步骤都是按照国家规程、规范进行,环境条件也满足规程与规范要求,标准器也满足规程、规范要求,那么只要人员不出错,就应该是符合要求的。
如果说,不同实验室,使用满足要求的标准器,但是不确定度评定出来差距很大,无法满足规程、规范要求的话,只能说明,要不是规程、规范要求错了,就是哪个环节出问题了。
但是,实际中,只要选对了标准器,几乎不会出现不确定度评定超过要求的情况的。所以,再做一遍,又有什么意思呢。
国家出的简化考核,应该就是按照规程、规范去配置标准器,满足环境条件要求,从技术上来讲,就已经能保证准确了。再怎么评定,也评定不出花来,都是一个模板,数据都几乎大同小异。干脆,就不要弄那么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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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16-8-30 21:47:23
回复 4# 规矩湾锦苑 头疼的是考评员尺度不一,最怕上有政策但考评员死活要按自己的意愿来支配建标过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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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k99945 发表于 2016-8-30 22:22:05
回复 8# daojianxiu

我非常赞成你的建议。
  GB/T19022-2003的7.3.1条指出“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应在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确认有效前完成”,意思是在完成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规范(包括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或完成测量过程的实施方案(包括检验规范、试验规范等)的设计后,需对这些规程、规范、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文件)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有效前”(批准下发前)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当测量过程(包括检定和校准过程)的技术文件已经确认有效并批准下发实施后,只要测量人员(包括检定和校准人员)严格按技术文件执行测量,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应该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因此不确定度评定的职责应该是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起草人员的责任,在完成编制工作向上报批时应对其设计的规程、规范有效性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建标单位只要严格按规程、规范的规定建立计量标准,没有必要再重复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只有以下情况例外:
  1当某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偏离了规程规范的规定使用的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及检定/校准方法时,应对其自定的校准方法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2当顾客要求其必须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时,本着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应该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3当开展计量校准需要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可以在校准证书中给出规程/规范已经评定的不确定度结果。规程/规范未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时,应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但,以上仅仅是个建议,还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的认可。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认可前,仍然需要在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机构考核和CNAS认可中按现行有效考核规范和认证认可标准,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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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zlqsq 发表于 2016-8-30 22:29:45
回复 2# 酱里个酱
这下知道什么是伪专家了吗。坚持自己的没错,你让这个所谓的专家做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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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nshukwrd 发表于 2016-8-30 22:53:07
回复 5# 吉利阿友

      人非圣贤,水平也有高低,的确有少数考评员对国家政策不十分理解的情况,有的要求过于宽松,有的要求过分苛刻。遇到这种情况唯一的方法就是拿出国家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的原文,与其友好、平等地学习讨论。“上有政策但个别考评员死活要按自己的意愿来支配建标过程”肯定是错误的,实在关系闹僵了,可以向组织计量标准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实际情况,要相信个别考评员的错误并不代表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是可以得到纠正的。但,话又说回来,大家都是计量界的朋友和同行,尽量不要把关系搞僵,我们一定要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团结友好的态度,和颜悦色地据理力争,除非在确实考评员违反国家规定拒不给予通过的情不得已情况下才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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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30 23:59:28
说的没错,简化考评不是不做,其实都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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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sm123123 发表于 2016-8-31 00:21:55
回复 1# jwenjie

      我认为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对于对构成简单、准确度等级低、环境条件不高,并列入《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目录》的计量标准,其重复性、稳定性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考核项目可以不做。 计量标准考核专家的说“第一次建标技术报告不简化重复性、稳定性、不确定度评定这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简化考核”既针对建标考核也针对复查考核。所谓“不做”就是不填写JJF1033附录A4《——重复性考核记录》、附录A5《——稳定性考核记录》和按附录C.4规定的步骤做正规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但“简化考核”并不等于“不考核”,重复性、稳定性、测量不确定度“简化”考核结果还是要记录在案,因此附录A3《计量标准考核报告》、《计量标准考评表》中的相关考核内容,包括“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仍然要留下考核结果的记载,附录A8《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的“四、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图表”也是要年年作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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