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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与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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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jingli 发布于: 2016-8-30 19:38 2806 次浏览 9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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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检定与校准的区别是:一个要做不确定评定而检定不要。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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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9人评论

沙发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30 20:50:37
怎么是牟利的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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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gxf3266364 发表于 2016-8-30 22:09:31
前者可以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后者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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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30 22:26:05
校准是鉴定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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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流氓插件 发表于 2016-8-30 22:36:17
最大的区别是国外不认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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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zlqsq 发表于 2016-8-30 22:53:10
检定是标准传递,校准是结果溯源。前者具有法制性,后者有较大的自由性,现在已变成牟利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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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arny 发表于 2016-8-30 23:16:22
检定直接判定是否合格,校准则是附有数据,在正负多少值范围内都可以使用,合格内初证书,不合格则不出,两者其实是一样,而国际上有的认证还不认可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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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gxf 发表于 2016-8-30 23:26:16
英文里面检定和校准都叫Calibration,所以意思是一样的。我们中国这边分的比较细,根据了解,我认为检定的项目比较多,比如外观,标签等等都在检定项目之列,而校准则不是,它只针对你需要的项目检测。打个比方:一台电子台秤,最大称量值为1500公斤,如果检定的话,它应该按照检定规程逐项检测,就是称量值也要从小到大逐个点检测,合格才能算检定合格;而校准则无需这么复杂,如果你的称量值最大只有500公斤,那么500公斤以上部分则没有必要检测,合格即可认为校准合格。不知道我的看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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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k99945 发表于 2016-8-31 00:09:11
这个说来有点话长,而且尴尬,有点皇帝新衣的感觉,好在论坛上也没人认识我,正好没啥要紧的事,我就吐槽一下我的观点,不同意的坛友勿喷。
一是体制的问题,说句实话,我觉得在我们国内计量的地位并不高,否则也不至于一个计量法30年都不更新,连实施细则之类的都跟不上时代变化,搞个注册计量师还不上不下的。幸好这几年检测手段的进步是日新月异,某些时候要确定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还需要计量检测机构的公证,这才有了一些话语权,才让人觉得春天的脚步临近了一点;
二是公信力的问题,在我还没做计量工作的时候,我唯一觉得对计量有好的印象的就是“公平秤”了,后来做了计量这个工作,经常有人问我“计量是做什么的啊”,大家一脸茫然。还有就是交警测速测到计量部门的负责人,因为测速器未定期检定拒交罚款的事,大家爆笑,但笑过之后有没有觉得很悲哀?
三是计量检测机构本身的不作为,现如今,企业审核时差个证书请当地计量所开个假证书是常有的事了吧,这也无可厚非,利益相关,不开下次业务不给你,殊不知是釜底抽薪。曾有一次客户审核,公司有一台德国进口的激光测径仪,要我拿证书,看到我们地级市计量所开的校准证书时说:“一般像计量所的证书我们不怎么认可”。知道我怎么回的吗?“不相信党,还能相信谁呢?”这事不了了之。
少说几句,就上面三点,并不能证明校准是牟利的工具,但这些是根源,有些现象可以为这句话佐证,举两个我在实际工作中的例子,一是请计量所集中下厂检定,校准证书上是不加CNAS章的,所以什么仪器都敢做,都是为了钱,反正不要负责任,要是检定证书恐怕没有资质的话没人敢这么搞;二是前段时间有个校准机构联系业务,我就给了部分台账让报个价,一个设备是0.5级的,而校准机构在这个项目上的最大能力是U=0.8%,居然直接把价格报过来了啊,实在没法说什么。
牟利什么的,都是浮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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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威风凛凛 发表于 2016-8-31 00:32:41
一、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二、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四、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五、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为好。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通过以上规定,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六、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七、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十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检定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八、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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