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评价工作的程序
为了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规定》对评价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要求。评价程序主要分为企业自我评价、明示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备案、发证和公布;发证后监督与复查等几个主要程序(见图1)。
一、自我评价、明示和申请
1.自我评价。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的具体方法将在第四章中作详细介绍。
2.经自我评价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予以明示。
3.明示的企业应同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的第三方评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备案登记表》;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
(3)企业计量管理文件;
(4)企业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5)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6)企业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产品标准;
(7)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
图1 评价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二、核查、备案和发证
1.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实施核查;
2.对需要实施核查的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审核评价,具体实施方法将在第四章中详细介绍;
3.对核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允许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同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级备案。
三、发证后监督与复查
1.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国家局责令颁发证书和合格标志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纠正;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已获得证书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则注销证书,并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证书到三年有效期的,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新证书,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否则注销证书,停止使用合格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4-6 13:4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