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与手段的混淆
史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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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确定度论以来,用得最多的地方是在计量中评定检定装置的鉴定能力,名目有“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评定被检仪器的不确定度”或“评定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等等。条件是有计量标准,场合是检定测量仪器。说句实在的,考究的是计量中的误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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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确定度评定的办法
1 评定测量重复性
用被检仪器测量计量标准,得出10个示值,按贝塞尔公式计算σ,再计算σ(平)。
3 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
4 其他
将各项合成,算出扩展不确定度U95。
按本系列评论的体例与写法,这里该引用具体的实例。因为例子太多了,也就没必要再浪费读者的时间了,我也省点事。例如:范巧成主编《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简化方法与应用实例》一书,列举了大量的例子,几乎无一例外,都包含这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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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史锦顺的评论
计量中的误差,由标准的误差范围决定。如果有附加仪器的误差,要加入到标准的误差中。按误差理论办事,仅仅要求标准的误差范围与被检仪器的误差范围的指标值之比小于等于q,q通常取1/4,时频计量取1/10。
不确定度的评定,是画蛇添足;且弄出多处错误。最根本的一条,是把被检仪器的误差因素,错赖到检定装置的头上。这样就混淆了手段与对象的关系,主要后果是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本来合格的仪器,不能判别为合格。
大量的不确定度评定,都把被检仪器的重复性、被检仪器的分辨力误差,算到扩展不确定度U95中。这样处理是不对的。
1 按不确定度论,计量的扩展不确定度是U95。要求U95≤MEPM/3。设Δ为仪器测得值与标准的标称值之差,测量仪器的合格条件是:
│Δ│max≤MEPV-U95 (1)
U95中包括了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这是必要的,对的。但也包括了被检测量测量仪器的一些性能,这就不应该了。重复性和分辨力等被检仪器的性能,本已体现在测得值的实验误差范围│Δ│max中,而不该单列。现在的单列法,增大了判别式(1)右端的第二项,即减小了合格性通道。
按误差理论,合格性条件为
│Δ│max≤MEPV-R(N) (2)
式中R(N)是所用N级标准的误差范围。(2)的要求是合理的。(1)的要求不合理;实践表明,许多情况下(1)无法执行(例如对数字频率计的检定),硬要执行,必导致误判的错误。对计量的实际工作负责,就不能按不确定度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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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被检仪器的性能,错赖在检定装置的头上,并由此而评定检定装置的性能,这是不确定度评定在计量中应用的基本错误。这是不确定度评定的致命伤。
误差理论分析计量误差,简单、正确;不确定度评定用于判断合格性,不用不错,用了必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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