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赞《值得商榷的“计量标准的复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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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如何考核,是计量界的大事,讨论一番是值得的。
深圳渔民先生,对权威文件,提出不同的看法,本是质疑,却用“商榷”的字眼,表现出一种探讨商量的态度。口气平和而内容深刻,让人感到一种学者之风,外柔而内刚。
我所以称赞《值得商榷的“计量标准的复现性”》一文,是基于如下想法:第一是问题重要。本行业是计量,计量依靠的是标准,涉及标准的事,是大事;第二,理由充足,分析到位;第三,如此实用的东西,该认真想一想,该怎样做。第四,提醒规范的制定者们要顾及国家规范的严肃性。必须执行的,规定;马马虎虎的话,别写。明知不能执行,写了也没用。
其实,细一想,计量实践中,问题也不大。一些计量种类,标准很稳定,如长度计量的量块,力学计量的砝码,复现性不突出,考核与否关系不大,只是文件的合理性问题。有些标准就极为突出,那里容不得出错,人们也就易于认识此文件的不合理性,而不去执行。文件的方法行不通,等于自动失效。只是有损文件的严肃性。
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与一些特殊物理机制的运用,频率源的技术发展得极快。又由于应用的多样性,频率源的性能层次很多。从1E-4到1E-15,跨越11个量级。
频率计量的指标,主要是两项:准确度和稳定度。通常,稳定是为准确服务的;对频率计量来说,由于测速特别是宇航测速的重要应用,频率稳定度就具有独立的特殊的作用。因此,稳定度的测量,成为专门的学问与技术。理论上,有专用的阿仑方差理论,技术上有倍增技术、微差技术、锁相技术等的组合运用,使得稳定度的测量能力,十分高。当今的频率稳定度性能,是测量与检定的一项独立指标,必须给出确定的数据(偏差的偏差在1/3以下)。
在频率计量界,绝不会有用被检仪器来考核标准的复现性的作法,因为这样作的毛病十分明显。谁这样做,必然被认为是违规,是错误操作。如果标准的稳定度1E-10,被检仪器的稳定度是1E-8,因系均方合成,测量结果必定大于二项中的任何一项,也就是只能是1E-8,这是没法考核标准的复现性的。
规矩湾先生讲的,是他对规范的理解。意思是用一个单项指标比标准好的被检仪器来考核。这就是原来误差理论意义的作法,即作参考的量,一定高于被考核的对象,如果再定量的加上“高三倍以上”,那就完全正确了。
可惜, JJF1033-2008并没有表达出如规矩湾先生的意思。该规范原文为:
C.1.2 重复性的实验方法
在重复性的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了N次独立测量……
注意,这里明明写着“对常规的被校准或被校准对象”,规矩湾先生却硬说:其重复性必须优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人家讨论的是国家规范的合理性,不是讨论你规矩湾先生的主张的正确性。如果规范规定“选单项复现性远高于被考核标准的参照物”,那就合情合理了,也就没人能说出不同的意见,问题在:“对常规的”对象。所用对象是常规被检仪器,按常规,被检对象,无论稳定性与准确性都劣于被考核的标准,当然是不行的。规范的作者,也明知要大于标准的复现性,却说“略大于”,这是胡说。楼主的分析与举例是有力的驳斥。用卡尺来考核量块的复现性,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绝对错误的,缺乏常识的,也是背叛计量界必须遵守的溯源性规则的。
至于规矩湾所谈,被检单位条件问题,这里要分“验证”与“考核”两种情况。量块与砝码等实物标准,极其稳定;另一种如电子类的标准,随时有损坏与失准的可能。坏了倒好,一眼看出,不耽误事;失准则需要判别。幸好既失准,多数都失准较大,用被检仪器是可以判别的;个别失准较小,判别就难。但这是“验证”,而不够“考核”的资格。所以每年必须向上级送检。没有更高级的标准的所谓“考核”,是滥竽充数。用“常规”被检仪器考核计量标准,是不确定度推行以来的错误做法,1993年以前,绝对没人这样干,也不允许这样干。用被检仪器考核计量标准的复现性,与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一脉相承,是不确定度论的特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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