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质监局计量管理处副处长丁红芳(女)于2015年12月7日私自无凭无据向法院出具笔录材料,认定我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标的物《称重包装生产线》属于需要申请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事件,至今,我多次前往省市两地质监局咨询、请求相关法律法规及申请汇报、调查。但至今两级质监部门依然是不调查现场实物、不接受我们提供更详细的书面材料,依然采取的是单方面非常简单、粗暴执法认定。给我们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伤害。现在我们通过江苏政风热线向您提供书面材料,我们唯一迫切希望能够到我公司实地调查取证,给我们依法解释对照。如果合法合理,我们会凭调查结论依法申请办理。
首先我介绍下《称重包装生产线》的组成由:水平螺旋集料机、真空上料机、储料仓、垂直螺旋给料机、皮带输送机、抽真空热合机、缝包机、电气控制柜、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仪等多种不同功能设备组成,其中称重传感器 和称重显示仪我们是从国内合法生产厂家购买的,已经具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该两个标准产品是我们购买回来,属于《称重包装生产线》其中的组成产品,是具有独立工作,与其他的功能设备不相关,其他功能设备是根据用户选配组成。事后我们向质监局提供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仪的许可证给质监局,他们又不接受更不核实。
2015年12月23日我们向省质监局网站咨询,贵局回复:型批产品是指属国家依法计量器具(型批部分)目录中的计量器具,生产线是由计量器具及其辅助功能设备组成,因此,型批仅对其中的计量器具部分实行许可证管理。该回复是在常州局向省局提出(常质监发[2015]140号的请示之前,给我们的依法公正的正确答复。但,该回复目前已经在省质监网上找不到了。
至今我们多次向常州市质监局素要该事件合法的认定依据,常州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纪唯强事后口头答复(有录音)该局没有认定权限,并拒绝接受我们提供更详细的材料解释。让我们去找省局,我们向省局行政审批处和政务窗口咨询并申请,又被退回,让我们首先需要对照国家总局145号公告,如果不属于目录产品,就不需要申请办理。常州质监局让我们直接去省局申请办理,完全是让我们去省局无理取闹。更可笑的是我们向常州局分管计量的副局长纪唯强同志咨询什么叫《计量器具》及计量法条款解释?他回答我说:他不懂什么叫《计量法》。
我们于2016年2月1日向常州市质监局凭详细的书面材料进行申请,而我们递交了更详细的生产线组成设备布置及所有图纸、生产线设备各自工作录像等详细材料,质监局还需要让我们去补充材料后才受理审核,还不是认定。据此证明,仅凭使用说明书是无法进行认定《称重包装生产线》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该许可证首先需要进行前期的型式批准,省局相关部门需要详细了解并现场考核产品的运行后才能够评价是否符合申请要求,颁发型式批准许可后,才正式提出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依申请办理。
由于常州市质监局一直不接受我们事后递交详细材料及要求调查取证,正好我们与新的用户签订了1份相同的《称重包装生产线》合同后,我们生产制造完成后,常州市质监局于2016年3月24日派联合调查组到我们公司现场,详细进行查看该事件中《称重包装生产线》的组成,我们并当场按照调查组要求,提供了生产线组成设备总布置图纸及其中使用两只属于国家管理目录中第13项《称重传感器》,第14项《称重显示仪》的合法计量器具许可证、外购证明等所有详细资料,至今常州市质监局不肯给予我们任何行政决定及通知。现在更是借口说是别人举报我们无证经营,他们仅仅是到我们公司核实举报,并不是检查是否属于许可证事项。但至今又给不出调查举报结论。
因为现在我们与有客户签订了相同的《称重包装生产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们急需履行合同进行发货。因此我们急需质监部门官方正确认定,才能够将相同的称重包装生产线给用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货,目前已经延迟两个月,用户一直在催我们交货。因此常州市质监局迟迟不给调查结果,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损失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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