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月19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已于1月13日公布,自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目录内容涵盖75大类220多种,包括有测距仪、温度计、衡器、流量计、压力仪表、材料试验机、振动冲击测量仪、噪声测量分析仪器、环境与防护计量(率)计、分光光度计、水质分析仪等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紧缺的高科技计量器具。
此次公布的新目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组织修订的。
新目录呈现六大特点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2003年3月开始启动新目录制定工作,新目录的制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讨论,现已正式公布。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
明确了适用范围。据悉,列入新目录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自目录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清晰了技术依据。据了解,原有目录中没有技术依据的计量器具有128项,占21.4%。列入新目录的75项计量器具都有明确的技术依据,对应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共209个。对于是否属于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应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为依据,有关技术问题可向相应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咨询。这样基本符合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减少了器具数量。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共75项,覆盖了209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量约为原来的1/3。
补充了新项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型计量器具,如测地型GPS接收机等新型计量器具,这次纳入在新目录中。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计量器具将不断推陈出新,层出不穷。因此,目录也应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对于一些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应适时调整目录,配套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了名称。在以前的目录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新目录中全部采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的名称,命名更加规范,归类更加合理,如把各种衡器归类为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5类等。
目录仍然较大。目前,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有75项,只有原目录的1/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录仍然较大。有关国家法制管理计量器具的数量分别是:加拿大20项、美国21项、德国29项、日本26项、韩国16项和奥地利35项。
原目录范围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以来,国内计量器具办理型式批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进口计量器具办理型式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按照上述目录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在保证进入市场的计量器具先进性和实用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据专家分析,目前计量器具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录规定的管理范围过大,实际管理不到位;对有些项目,检测能力不足,或只能检测部分项目,检测技术不能保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一些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没有技术依据,操作上很难实施;不断出现的一些计量器具新产品应纳入法制管理范畴,但没有列入目录等。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国内生产与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不一致,国内管理范围大,进口管理范围小,不符合WTO/TBT协议中规定的“同等国民待遇”原则;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要求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而上述问题的存在不能满足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计量器具产品的管理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要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我国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成员国,还要积极采纳OIML国际建议。因此,有必要尽快对原有目录进行调整,制定新目录,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进计量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与国际惯例接轨
新编制的计量器具目录坚持了可操作性、与国际惯例接轨等基本原则。第一是坚持了正当目标原则。按照WTO/TBT的正当目标原则,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列入目录;第二是同等国民待遇原则。长远目标就是对国内制造的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采用相同范围,共用一个目录。第三是逐步调整原则。我国原有的法制计量管理范围过大,要逐步调整、逐步缩小。第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五是动态原则。目录应是相对动态的,必要时制定并颁布新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后,增加项目列入目录。第六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尤其是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国)的管理目录。其中,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已经公布了国际建议的计量器具,一般都是重要的计量器具,应作为列入新目录首选的计量器具。
满足行政许可要求
2003年10月、2004年4月、7月和12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分别在杭州、北京、贵州、大连召开了有全国部分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参加的新目录调整专题座谈会,又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100多个部门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意见,经研究,采纳了大部分意见,按编制原则补充了新内容,合并了同类项目,规范了计量器具称谓,删除了没有技术依据的项目,增加了定义和用途的描述等,最后形成了新目录征求意见稿。2005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提出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书面报告,希望统一国内实施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项目,解决国内生产与进口计量器具管理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由总局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逐步调整,以满足目前行政许可的要求。
不包含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正在与有关部门就涉及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调整的公告进行协商,将在协商一致后另行公布。计划经几次调整后,与国内的管理范围保持一致。在新目录中没有列入计量标准。
今后对计量标准统一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新目录不包含标准物质。今后对标准物质统一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原来的目录中有一些传感器和二次仪表,由于传感器和二次仪表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使用,一般不应列入目录;但是有国际建议的,如称重传感器,则列入了新目录。
自新目录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大力组织计量法律法规和新目录的宣传活动,帮助社会各界深入学习贯彻计量法,执行新目录。
国内外的相关目录
新目录收集了有关国内外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内的相关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公报》。
国外资料包括:《OIML国际建议目录》、《德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加拿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美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日本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韩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奥地利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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