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的“四、计量标准器稳定性考核记录”一表应该如何填写?
我的理解是根据上级检定机构给出的检定证书中计量标准器的数据来逐年填写并与上一年比较。比如我的计量标准器是一套F2级的砝码,其中有20kg,10kg和5kg的砝码各一个。我拿去年和今年的检定证书出来,根据20kg那个砝码的误差值得到两年数据之差来填写。而允许变化量根据砝码规程中:在规定的准确度范围内,任何一个质量标称值为m0的单个砝码,其相邻两个周期的检定结果之差不得超过该砝码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就是F2级20kg砝码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请问这样的填写是不是完全正确的?
也有的人填写此表是根据计量标准档案中的“11、《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来的,是否也可以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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