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近年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总结的经验,针对2010年《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实验室部和法律部共同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现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组织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周刚、谢澄
电话:010-82262770、82262771
传真:010-82260763
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促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检查机构认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审查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检验、检查相关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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