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浙江省质监局开会明确强调,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开展计量校准活动,出具校准证书的前提必须是建立计量标准,条例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经查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
(二)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本人从事几何量计量工作,本单位存在众多几何量项目只通过cnas而未建标的,比如试验筛、关节臂式坐标测量机、坐标定位测量系统、试模、混凝土裂缝宽度及深度测量仪等等几十项,未建标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没办法培训取证(也可能错过某些全国统一培训),本省、大区计量机构很多项目也未建标无法对外开展取证培训,甚至国家计量院很多也未建标。
那么问题来了,未持证如何建标,浙江省外机构可以只通过CNAS就开展校准活动(当然按照条例,省外机构在浙江省内从事校准也必须通过建标,否则计量处一查一个准),浙江省内机构如何应对?CNAS岂不变成仅仅是证书上的一个图案而已,获得计量建标这项行政许可才是开展校准活动的前提条件。还有些项目无对应的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通过自编校准方法备案,向客户出具校准证书的,就更不可能建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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