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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两个行政许可合并为一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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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ows 发布于: 2017-5-30 18:13 4249 次浏览 6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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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只提到了型式批准,而相应将制造许可的部分内容前置到型式批准中,如果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两个行政许可保留或合并为一个,有什么好的建议或设想?

第三章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型式进行批准后方可生产。其中属于标准物质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标准物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销售。
境外制造者或者其代理商以销售为目的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型式进行批准后方可进口。其中标准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进口。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包括型式评价和批准决定。型式评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申请型式批准的条件)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定级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6一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样机测试报告。其中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有标
准物质样品、完整的研制报告、与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对
照比较报告、用户试用情况报告,其定值方法具有溯源性;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施;
(四)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验条件;
(六)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七)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其中申请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品类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符合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进口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项以及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型式批准和定级鉴定的有效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只对批准的型式有效。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只对定级鉴定的品种及特性值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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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6人评论

沙发
ttyn727 发表于 2017-5-30 18:49:52
www.weblims.cn
应该是网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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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vooper 发表于 2017-5-30 20:00:16
2015年计量法征求意见稿见论坛
http://www.weblims.cn/thread-1772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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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everloses 发表于 2017-5-30 20:25:25
你好,你之前发的JJG14-2016加密了,跪求解密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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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gboler 发表于 2017-5-30 20:54:01
很好很实际的改革,可惜咱们江苏省质监局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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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ooobooo 发表于 2017-5-30 21:18:49
最新消息: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出处: 计量论坛)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任何企业申请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收费已经不需要任何费用。包括:制造许可证和型式评价。
现在我们以亲身经历,在此发帖友情提醒常州市广大制造企业:做任何产品,只要在说明书中或者在产品中采用标注到数值的,都应该事先向江苏省质监局进行行政审批申请,必须拿到他们官方的不需要申请证明才是最保险有效的。否则咱们做产品的,不知道什么时间会被江苏省质监局凭个人经验、协会行业规范就可以行政认定需要办理许可证,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国家法律法规哦。我们是有例在先,请广大机械设备产品制造厂家引以为鉴!下面就是我们被超级计量官员认定的相关帖子,请广大制造企业负责人、员工们相互转告!!!同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可以提供行政申请的相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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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arny 发表于 2017-5-30 21:58:47
省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 2017/2/16 16:20:1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政府关于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改革部署,浙江省质监局推出10项改革举措,在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同时,力争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一次不跑、事事办好”清单式管理。省质监局列出30项政务服务事项,制定“一次不跑、事事办好”事项清单,实现网上咨询、申请、受理、审批、查询、反馈、投诉、评价,证书快递送达或在线打印,让更多企业和群众办事“足不出户、证书到家”。
    改进网上审批系统。完善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办理、反馈、监督等功能建设,实现网上办理进度和结果的实时查询。开发手机APP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查询系统,提供移动在线申请办理、查询、下载等功能。
    标准助推质监行政审批改革。着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包括审批事项清单标准化、办事指南标准化、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化。着力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编码标准化,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身份证”,应用二维条码技术,实现行政审批进展实时查询。打造群众办事“一本通”,为行政许可提供“标准答案”。
    简化行政办事流程。本着避繁就简原则,继续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部分许可事项的自我声明制度,实行企业自我声明后直接取证。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二合一”审批试点。
    深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联审批。继续开展交通、农业、水利、安监和卫计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由多头受理改变为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中办理,统一办理时限,改变行政相对人由过去“多头跑、跑多次”到“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深化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工作思路,在第一批下放72个县(市、区)的基础上,继续依法有序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力争行政许可审批市县层级一体化实施区域覆盖率达到100%,努力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行政审批体制。
    继续扩大“当场许可”范围。实行由行政许可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办事部门先予办理,再进行相应事后核查与监管的“当场许可”。并积极扩大“当场许可”范围,原则上明确在不涉及安全情况下,许可事项在复评、扩项及变更等方面全部实施“当场许可”。
    加快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自我声明公开的先进企业标准,开展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中介服务延伸,开展质监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和规范,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开展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形成充分竞争。
    积极做好清费减负工作。完善收费正面清单与公示制度,认真执行好涉企减负的取消、停征、免征和降低收费类项目。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以上减负政策实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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