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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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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peng 发布于: 2017-5-30 18:03 3436 次浏览 13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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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180页八行“为了能评定出计量标准的能力,在评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应尽可能选择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或具有良好重复性的测量仪器作为被测件,以减小被测件本身不重复性对评定结果的影响。”而JJF1033在31页附录C.1.2“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这两句话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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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3人评论

沙发
2支棒棒糖 发表于 2017-5-30 19:21:56
回复 9# 飘逸狂想


数显和游标不能混合使用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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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7-5-30 20:03:44
谢谢11楼的解答  帮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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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illian0630 发表于 2017-5-30 20:03:59
个人一直认为,前者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后者是评定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过程中,测量重复性引入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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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k99945 发表于 2017-5-30 20:11:28
我认为在评定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时候,采用的常规被测对象,主要是考虑到评定结果在后续使用的时候可以直接拿来而不需要重新评定,所以这个重复性也考虑了被测对象的,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不仅仅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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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zlqsq 发表于 2017-5-30 20:36:14
有些计量标准重复性是没有理想的被测对象的,比如游标类量具标准器组,最好的也就是数显游标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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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sm123123 发表于 2017-5-30 20:43:45
对于“重复性”术语,JJF1001有两个定义:
  5.6   [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7.27 [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个被测量,测量仪器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两个术语说明了重复性一定是在“相同的测量条件下”对“同一个被测量”多次测量,同时,重复性必须归属于某一特定对象,是特定对象的属性。
  楼主说的二级注册计量师《基础知识及专业实务》第180页八行“为了能评定出计量标准的能力”进行的重复性评定,就是指JJF1001中7.27条“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是“测量仪器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因此应该尽量“减小被测件本身不重复性对评定结果的影响”,也就必须尽可能选择“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或具有良好重复性的测量仪器”,而不能随意选择“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做重复性试验,否则就会把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影响误认为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误判错杀。
  JJF1033在31页附录C.1.2的重复性试验考核的对象也是“计量标准”,即也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因此,楼主的问题还扯不到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上去。那么JJF1033为什么就可以随意选择“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呢?理论上JJF1033的确犯了概念性错误,偷换了概念,把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变成“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了。但是,实际操作中,因为有的时候要找到“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或具有良好重复性的测量仪器作为被测件”做重复性试验实在是太困难了,甚至有时候是不可能的,所以才有了这条规定。按JJF1033的这个规定考核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无疑比其真实的重复性大,既不合理不科学,但是却实用,这种规定也是无奈之举。
  怎么弥补JJF1033这个规定的不合理,不科学呢?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88页第七章第一节的第二条提出了“对于已建汁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汁童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这样显然放大了建标时的检定/校准结果不确定度,如果这个放大了的不确定度仍然满足该项检定/校准要求,仍可以判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符合规定,以后判定重复性合格与否的标准就以新评定的不确定度为准。
  不过这个时候也许放大了的不确定度不能满足该项检定/校准要求,会造成否定计量标准的合格性,会使造成本来非常好的计量标准因为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太差而判为不合格,带来了误判错杀计量标准的风险。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千万不能太轻率,我们应该重新用另一个被检对象做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合格,则应该判定第一个被检对象本身的重复性不合格,报废的是第一个被检对象,而不是计量标准。如果连续用几个被检对象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都不合格,这个时候才能够判定计量标准该调修或者报废了。所以本人建议,JJF1033下次换版时应该将本条规定降为注,在实在找不到“重复性好”的被测对象时,才可以采用本规定。现在是正文,似乎变成了理所当然,因此误导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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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gboler 发表于 2017-5-30 21:09:15
两者都是正确的。
  但是,理论上“尽可能选择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或具有良好重复性的测量仪器作为被测件,以减小被测件本身不重复性对评定结果的影响”是正解。因为我们评价的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不是被测对象的重复性,理应排除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影响,所以要尽可能选择一个重复性很好的被测对象来作重复性试验。
  实际操作中,一时很难找到一个重复性很好的被测对象,因此可以在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时,先不管三七二十一,随便选择一个“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作重复性试验,如果满足要求就作罢。这个要求就是“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要求”,即以这个被检对象做的重复性试验标准偏差为A类评定的不确定度分量参与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定,得到的扩展测量不确定度仍然满足开展此项检定/校准工作要求。
  但是以后在进行重复性考核时,很可能选择的另一个被检对象重复性极差,考核结果不能满足要求。这并不能说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就不合格了。为了剔除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影响,应在使用这次的重复性试验标准偏差重新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新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然能够满足开展此项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则判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仍然合格,并以用这次的重复性做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取代用原来的重复性做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用于以后的计量标准重复性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
  由此可见,采用“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为以后的重复性考核是带来了风险的,后续的重复性考核是麻烦的。但是这种考核方法也是实用的,是被逼无奈不得不采用的。当我们能够找到一个重复性很好的东西来取代“常规的被检或被校对象”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是再好不过了,就完全可以避免后续考核中这些难以预料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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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条龙 发表于 2017-5-30 21:10:56
个人认为,楼主所说的情况中前者是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后者是某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后续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时,对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宜引用前者,而不宜采用后者。因为后者随被检器具的重复性影响太大,不能代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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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xf3266364 发表于 2017-5-30 21:52:37
回复 1# czy92326

可以去“http://www.weblims.cn/viewthread.php?tid=140186&extra=&page=1处看看讨论,必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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