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986版计量法中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建标应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建标则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相关规定执行。即一个单位选择建标单位时,应向质检系统申请,如为国防科技工业,则应向国防计量站建标。这两者的边界怎么界定?是不是有排他性?哪些单位应该向国防系统建标,哪些单位应该向质检系统建标,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单位,本应向质监局系统建标,却向国防系统建标了,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怎么处理?
2、计量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所以电力系统系统在以前的电力工业部时代,是在系统内建标的,当时也出台了很多文件。在国家电力公司时代也还出台了一些规定,现在电力工业部时代已经不存在了,都改制成了公司,但整个电力系统建标都是向电科院建标,这样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3、网上现在有2014版的计量法,和1986版的差别很大,但正式的文件确找不到,不知道这个文件是不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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