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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不确定度时该不该使用对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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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caabh 发布于: 2016-8-18 20:03 4489 次浏览 11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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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一直有个错误的观点,认为评定不确定度时不应考虑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但又不能说服自己可以使用,贴上来跟大家讨论一下。对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是对被测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或符合性评价的技术指标要求,评定不确定度时可否使用呢?我认为不能考虑,比如评定某仪器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不曾考虑该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是多大。可之前碰到了两例,使用的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要求,这不得不再仔细考虑一下了。一例是JJF1099-2003《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校准规范》,附录C在评定样块Ra值不确定度时使用了样块Ra值的标准偏差(样块加工的均匀性)要求,即不超过4%,用4%这项计量要求进行了评定。另一例是JJG818-2005《磁性、电涡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检定规程,附录A在评定测厚仪示值误差不确定度时,对仪器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进行分析时,使用了计量性能要求中的示值重复性要求,规程4.2规定示值重复性不超过相应示值最大允许误差的五分之一,评定示例里使用了最大允差的五分之一作为重复性极值进行评定。
我认为这样评定是不够科学的,用某一项计量要求进行评定,是以被测对象符合该项计量要求为前提的,即认为被测样块的均匀性不会超过4%,认为被测覆层测厚仪的示值重复性是合格的。实际上,我们所面对的被测对象不一定均匀性或重复性就是符合要求的,那还能用相应的计量要求评定么?
大家怎么看,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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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1人评论

沙发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6-8-18 20:35:58
回复 4# 规矩湾锦苑


6楼量友明白了我的意思。我不是说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考虑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而是重点放在能不能以规程或规范对其“要求”进行评定。比如说我谈到的两例,覆层测厚仪的示值误差受仪器自身的重复性的影响,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的Ra值受其均匀性的影响,这个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能不能以规程、规范规定的“重复性不超过相应示值允差的1/5”、“均匀性不超过4%”这两个数据进行评定?这是所要讨论的。我认为应该以被测仪器实际的重复性、均匀性进行评定,这是比较客观的。重复性是要考虑的,大家也都在做,在评定不确定度时A类评定是重复性引入的,通常做法是重复性条件下测量n次,计算实验标准偏差,而不去考虑规程规定其重复性不超过多少。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如果超过了规程的要求呢?它就是不合格的,我们给出不合格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也是有不确定度的,难道还按合格的要求进行评定么?评定重复性分量评定的可操作性还是比较强的,尤其是规程、规范要求每点测多次的,我平时就是每点都用极差法求实验标准差,得到仪器在每点的重复性,而不是用规程规定的重复性允许值。均匀性分量评定的可操作性就不强了,因为要得到被测样块的实际均匀性需要测好多好多点,我感觉用那10个位置的测量值求实验标准偏差作为均匀性分量就可以呢。回头我再考虑一下怎么做更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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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流氓插件 发表于 2016-8-18 21:43:33
回复 2# 史锦顺


   谢谢老师,受益匪浅。我是新手,请教下老师,有关“计量确认”环节中,验证比较固有计量特性与顾客计量要求,在给适用与否结论时,貌似最大允许误差是比较的重点吧?我所知道的顾客处的计量要求没有不确定度一说吧,都是用最大允许误差来说明的?!我对不确定度理解也不深,不知道怎么用,个人感觉没有误差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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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18 21:51:17
回复 10# 长度室

  必须确定的是评定的是被测对象的某个参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么被测对象的其他计量特性是否给这个测量结果引入了不确定度分量呢?那就要看这个计量特性产生了误差后会不会对测量结果带来影响。
  至于那个计量特性是否合格并不是关注焦点。因为这个计量特性是被测参数的“影响量”之一,在被测对象检测{检定}前就应该确定合格,如果不合格就没有必要对现在这个被测参数进行检测(检定)了。所以“影响量”对被检参数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应该以检定规程或国际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为半宽a来进行不确定度分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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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arny 发表于 2016-8-18 22:01:56
回复 1# 长度室

       你的问题,要先标明评定的前提。就是评定的不确定度,是什么的不确定度,在什么场合评定。
       1 当前计量界评定测量不确定度,大都是评定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在这类评定中,现在的许多样板评定,都计入被检仪器的性能,如本人分析过的“游标卡尺 校准”的不确定度评定。计入的分辨力引入误差项、机械不良引入误差项,都是不该计入的。都是错误的。因为考核检定装置,就是考核它自身引入的计量误差,它本身够不够格。把被检仪器的性能掺和到检定装置的性能中,是混淆对象与手段,是个逻辑错误、根本错误。写有《测量不确定度》一书的专家叶德培,在优酷网的录像讲课中,指出过这个错误。你能认识到被检仪器的性能不该计入,很好;这个想法很正确,不要怀疑自己的分析能力。

       2 按不确定度论的文件,测量都要评定不确定度。因此,如果对“通常的测量”评定不确定度,按规定,就必然要用“仪器的计量要求”。我认为,这种评定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因为误差理论已解决全部需要。测量仪器有准确度指标,已够用。说明如下。
     你说的计量要求,其实就是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或称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仪器的准确度(美国的福禄克公司、安捷伦公司至今还叫准确度,推广不确定度论以前,我国的测量仪器都有准确度指标),即误差范围,是贯穿于测量仪器的制造、计量、实用测量这三大场合的,不仅是“要求”,是仪器的本质特性,制造是为了实现这一特性;计量是检验、公证这一特性;测量是利用这一特性。测量得到测量结果(包括测得值加减误差范围),测量结果(以测得值为中心、以误差范围为半宽的区间)中包含着真值,因此就知道了真值的范围,只要选用的仪器误差范围指标足够小,就得到了准确度够格的测得值,就达到了测量的目的。因此,误差理论已解决测量者之所求,根本就不需要不确定度评定。想一下,用B类评定,不就是用一下测量仪器的指标吗?算出来的大致就是误差范围(因取2西格玛又均方合成,数值略小),没有用处。国家质检总局已两次通知,简化多种项目的不确定度评定。这是正确的。要认真想一想,为什么要简化。本网有些网友还迷信不确定度论,应该清醒了。国外的好东西,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但一定要有自己的鉴别与判断,不确定度论错误太多,没法用。有的网友不理解问题的严重性,讨厌争论,这是不应该的。自己不明白,还要妨碍别人弄明白,不是学术讨论的正确态度。而你能想问题,又愿意讨论问题,很好!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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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k99945 发表于 2016-8-18 22:20:31
觉得就如规矩湾版主所说,测量不确定度是针对一个测量结果的、一个测量过程的,那么被测对象作为测量过程的一个参与者,并且确实影响了测量结果,那么他的某些计量性能的影响是需要计入最后的测量不确定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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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verloses 发表于 2016-8-18 22:23:12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您说“即便是要考虑被测对象的特性影响,也是已知计量特性(标准或规范限定的计量特性)的影响”,如果该项计量特性并非已知,或者说即使是已知的,但是该被测对象已经是不合格产品,该项计量特性已经不符合要求,那么这部分不确定度分量应该如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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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edfree 发表于 2016-8-18 23:59:38
回复 4# 规矩湾锦苑


    觉得长度室的疑问还在于,用被测对象的某一项计量要求进行评定时,而我们并不知道此被测对象该项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样评定该项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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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威风凛凛 发表于 2016-8-19 00:10:08
回复 8# tigerliu

  如果作为测量结果的“影响量”之一的该项计量特性的确并非已知,该标准不确定度分量那就只有采用重复性实验的A类评定方法来评定了。但这种情况只有在相关标准、规范和资料均无法查到时才用A类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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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光头人1 发表于 2016-8-19 00:13:42
回复 2# 史锦顺


谢谢前辈的指导,有所收获。我想在这里讨论的是您说的第2种情况,即使用标准器检被测器具,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如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被测器具的某项计量性能可能对示值误差有影响,但是能否用对该项计量性能的要求进行评定,我认为使用的话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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