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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授权站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出具了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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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xin 发布于: 2016-8-18 17:23 3721 次浏览 17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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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7人评论

沙发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6-8-18 18:02:02
应该是违反了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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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tgboler 发表于 2016-8-18 18:39:11
回复 11# 规矩湾锦苑


但是国家新出的检定规程不会写明替代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部门、地方检定规程还是会自行作废。这个问题我一直比较迷糊,就是国家校准规范和地方检定规程的关系问题,比如说,我们河北这以前有测厚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厚度表校准规范,结果我们这地方检定规程就作废了,单位盖了作废章。由于是新出的规范,没有标明替代什么。不知有没有这方面的说法。换个问题,国家已有校准规范,地方是不是就不能再制定地方检定规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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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lillian0630 发表于 2016-8-18 18:53:30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您说楼主这个问题有可能是部门检定规程么?我印象中地方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颁布实施后自行作废,如果以前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而某地方或某部门有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在国家颁布实施校准规范后,地方、部门检定规程还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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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arny 发表于 2016-8-18 19:23:38
是JJG还是JJF还是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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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xf 发表于 2016-8-18 19:27:48
不知道楼主说的行业检定规程是否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如果不是的话,我认为是不可以的。计量法要求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其制定者分别为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地方计量行政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所以不应该存在行业检定规程,或者说所谓的行业检定规程不在计量检定规程的范围内,也就不能进行计量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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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16-8-18 19:40:23
3楼很对,即使具备检定资格,也要依据检定规程,其他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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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y4080 发表于 2016-8-18 19:49:55
证书上的检定依据是行业检定规程还是国家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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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uffona 发表于 2016-8-18 19:57:45
检定规程虽然源自《计量法》,但其文件性质仍然是标准。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又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且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同时存在,但就具体到某个标准而言,是补充而不是共存,因为上一级标准实施后,下一级标准即行废止。计量检定规程的有效性就是沿用了这个规定。至于文件名称是规程、或规范等等,不改变文件的标准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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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xf3266364 发表于 2016-8-18 19:58:55
回复 12# 长度室

  “国家新出的检定规程不写明替代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部门、地方检定规程还是会自行作废”,这是我国标准化管理法规的规定,类似于国家法律法规效力的规定。宪法高于子法,子法高于中央政府法规,中央政府法规高于地方政府法规。低级法律法规只能是高级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不能与高级法律法规相冲突。如果相冲突,则高级法律法规否决低级法律法规,低级法律法规无效。因此相同管理范围的“国家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就自动替代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部门、地方检定规程自行作废”这是标准化管理中常用术语“缺省条件”的使用实例之一,符合缺省条件的勿需说明,自动生效。
  国家检定规程自动取代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国家校准规范自动取代部门和地方校准规范都属于“缺省条件”约束的范围,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是不同性质的技术标准,国家校准规范自动取代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不在“缺省条件”的约束之下。当然作为部门和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在国家发布类似标准后,应该及时研究自己管理的标准有效性,决策是否作废、换版、修改或继续有效。
  你说的“河北以前有测厚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厚度表校准规范,结果我们这地方检定规程就作废了,单位盖了作废章”。如果作废是河北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或声明,则无可非议就应该作废,如果他们没有声明和行文说作废,在省内应该继续有效。此时你们自己声明作废也是可以的,自己声明作废后,就意味着你们自动放弃河北省计量主管部门对你们在规定区域开展测厚规检定项目的授权,而只能开展该项目的校准工作了。
  至于“国家已有校准规范,地方是不是就不能再制定地方检定规程了”的问题,我认为这倒是未必。前面我说过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不是相同性质的技术标准。国家发布了检定规程,地方肯定不能再发布地方相同项目的检定规程,国家发布了校准规范,地方肯定不能再发布地方相同项目的校准规范。但是,国家发布了检定规程,地方和各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发布相同项目的自己管辖范围内有效的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有些特殊,法律层次较高,企事业单位无权发布,地方政府可以发布适用于所辖范围的检定规程。因此,如果国家发布了校准规范,地方政府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仍然可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检定规程。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期盼计量法规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量友们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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