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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证书要求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你们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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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uzheng 发布于: 2016-8-16 19:26 2561 次浏览 18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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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lillian0630 发表于 2016-8-16 22:22:53
让人建标,建标要检定证书,检定证书不给不确定度你拿他没办法,cnas cl06还让人要求给不确定度,上面的都没把政策统一,下面的就好好想想对策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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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流氓插件 发表于 2016-8-16 22:25:59
我们送省院的检定证书没有CNAS标识,校准证书的有CNAS标识且有不确定度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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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zhoujingli 发表于 2016-8-16 23:02:11
有的可以要的到,有的官僚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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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wsm123123 发表于 2016-8-16 23:02:58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通常情况下使用,都是进行不修正测量的。只有当被测对象处于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为了降低导致对测量结果产生误判的风险,往往需要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此时检定结果就发挥作用了。如果没有检定结果,则只能依据量具的最大允差和不确定度来进行风险评估了。这种方式可能过于保守,但也是无奈之举。所以说,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应该将检定结果告知客户。仅仅给出一个定性的结论,对于客户来说,未获得欲知的信息,感觉送检的意义不大,与自己比对的效果相差无几,至少比对还能知道误差的方向。咱们试想一下,如果客户委托一件需要定量检测的样品,并且给出了合格判据,那么我们出具《检测报告》是不是可以不给出检测结果而只给出检测结论呢?这种《检测报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证据是信息不足的。这些信息并非给不出,而是该给未给,能给出不给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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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6-8-16 23:30:54
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如果检定不合格怎么处理?是不是只需在《检定结果通知书》中下一个“不合格”结论就完事了,不必给出检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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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ttyn727 发表于 2016-8-16 23:31:05
还是要检定证书,直接告诉你送检的仪器是合格还是不合格,有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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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99945 发表于 2016-8-16 23:55:47
我们都要到了,不过还是有点阻力,中测院还好,出检定证书,还附带一份校准证书,这服务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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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17 00:22:06
  JJF1001-2011的9.17给“检定”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9.31规定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因此检定后只要给出被检测量仪器是否合格的结论,合格时给出符合哪个准确度等级的文件化证明即可。检定的结果是合格与否,但“校准”的定义是4.10条,校准的结果是测得值及其不确定度,我们不应该用对“校准”的要求去要求“检定”,也不应该用对“检定”的要求去要求“校准”,不应该将“检定”与“校准”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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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蔡鑫 发表于 2016-8-17 00:25:24
从技术角度讲,我是宁可要有数据的校准证书,也不要没有数据的检定证书的。但是检定是法制计量,是中国特色,有时候你想要检定证书也只能接受这种无数据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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