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证书是否要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主要是看客户是否提出“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如果客户提出需要就可以给,没有提出需要就可按检定规程操作。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不许给”,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给”,给与不给主要看客户提出的需求是否合情合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完全可以在《检定证书》的附加说明部分给出(依据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附录G第G.1.7条)。
如果要找法规依据,反而是在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7.6.2.1条中,可以找到有关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性要求:
测量的溯源性是有能出示其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服务来保证的。由这些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应表明通过一个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国家基准相联系。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应包含包括了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
从以上条款可知,如果客户有“量值溯源性要求”的,就应当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和(或)”后面的文字部分是“结论”,“和”对应的是检定证书,“或”对应的是校准证书。即检定证书必须下结论,校准证书则不一定要下结论。
另外,在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领域,CNAS在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前言中的第2点修订主要变化中就写到:根据ILAC-P10:2013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件明确了作为有效计量溯源性证明的证书中应包含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信息;第4.3条c款及“注1”中也谈到了强检器具的“检定证书”中应当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