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对计量器具采用新检测方式的思考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各行各业对计量器具检测方式的新需求,我们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已在法制上与技术上做好了准备?笔者以为,我国新的计量检测方式要具备与适应新时期的需求,还要经过一个充分的准备时期。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明确《计量法》中对计量检测方式必须依法执行与自行依法执行要求的区别,走出在《计量法》实施过程中的误区。笔者仅以计量检定与校准,计量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为例,谈一点心得。
一、《计量法》并没有规定对计量器具仅有的一种检测方式
计量器具量值检测的方式,我们经历了由企业自己进行量值溯源,到以《计量法》公布后采取计量量值传递为主,即计量检定的方式,目前又面临企业要求自行选择量值检测方式的呼声。据统计,本市能完全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品种的比例:1992年以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约2/5强,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约3/5。1992年以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约4/5。在《计量法》颁布后,本市对计量器具采用计量检定是占主导地位的检测方式,即根据计量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辅之对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的计量器具则采取测试(校准、校验、检验、比对、鉴定)的检测方式。
所以,在《计量法》公布实施后,本市对计量器具的检测从来没有仅此一种计量检定方式的状况,而一直是多种检测方式并存进行计量量值的统一,这是因为经济发展与检定规程发布的滞后等现状所不得不为之。 以本市为例,属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有3000台(件),属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有3万台(件),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700余万台(件),属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含专用计量器具)约8亿台(件)。本市计量器具的大类、项目齐全,计量器具的品种日益增长,技术日益先进科学。可见,在对计量器具以计量检定为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下,检定规程编写的任务之艰巨、工程之浩大,令人叹为观止。若全部编写完成,必将旷日持久,不可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
那么,是否如有些人所说:《计量法》规定了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是保证我国量值准确可靠的唯一检测方式,所以,上述统计的不按检定规程检定的那部分计量器具及检测方式,违反了《计量法》第十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笔者认为:不!
众所周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计量法》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计量法》虽然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颁发的,但在其立法宗旨中已预测到了在量值准确可靠的前提下要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种预测并不是空穴来风,其背景是1978年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计量法》正是在这次会议以后,在我国初步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年后,才有可能得以颁布与实施。虽然在起草这部法律时还不能预见到二十年内我国经济会发生如此巨大和快速的变化,但已给为保证我国量值的准确可靠选择不同的检测方式留下了调整发展的余地。
在《计量法》第十条里虽然规定了: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那么,本条中哪些计量器具属于必须按照、必须执行呢?
这可从《计量法》第九条中找到必须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笔者以为《计量法》中必须按照、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主要指的是本条前款规定的范围,且是在用的计量器具。
有人说,本条后款不是也规定了计量检定!笔者认为,本条后款仅要求企业自行依法处理与选择检测方式。请看本条后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里,用了前款规定以外的和应当自行两个限定词。那么,本条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检定又如何界定?
笔者认为在《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对这一点作了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这里,出现了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词义。其含义可在当时的国家计量局呈报给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条文解释"中得到:"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所以,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可以理解为:《计量法》中为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允许检测方式是多种的,不是仅有一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必须按照、必须执行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含专用计量器具),除计量检定外,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和规程方法的前提下,可选择在JJG1001-1991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中任何一种检测方法,甚至采用国际上任何一种其他检定、测试方式。
本条中的其他检定、测试已是一个广义的检测方式概念。在通用计量名词及定义中,《计量法》中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检定含义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而在GB/T15481-1995中检定(验证)的含义是: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所以,本条中的其他检定应该理解为GB/T15481-1995(ISO/IEC指南25)中广义的"检定"概念。其他检定、测试正是符合后一种含义,而不是前一种。而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在本条后款: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执行其他检定、测试的计量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授权后方可开展。因后款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不再展开。
那种对计量器具不加区分地理解成计量检定是《计量法》唯一规定的检测方式是对《计量法》的误解,分析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笔者以为是观念仍滞留在计划经济与《计量法》已预测到商品经济发展所致。
二、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正确理解了《计量法》关于计量检定与其他检定、测试的含义,我们就不难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检测方式。
有关学术机构正在举办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程编写导则》的宣贯活动,这是在市政府令《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后的一项重要的活动,这个活动的意义在于:一是当计量器具的范围限定在应用于强制检定的6个方面时,它属于必须执行检定规程的"计量检定",除此之外的属于非强制检定,可用校准等所有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检测方式。这是对《计量法》?quot;其他检定、测试"一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的适应,因在《计量法》第二十条中,虽然已有"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即非强制检定,已预测到市场经济可能产生的新检测方式。但明确提出与国际接轨的"校准"来代替非强制检定一词,并以地方政府令出现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二是把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区别开来,明确计量检定做为政府的法制行为,采用量值传递的方式;而校准等方法作为一种企业行为,采用的是自行量值溯源的方式。与之呼应的是计量检定必须依法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计量校准则由校准机构自行编写校准规范或方法,然后实施之。在实践中要避免把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对立起来,更不能抑此扬彼。因为,从多年实践中可知,计量检定规程集全国有关专家论证、试验与编写并经多年操作与验证,已日趋成熟。而校准规范尚处于摸索阶段,大面积推广还应做许多工作。
但在宣传一种新检测方式的规范时不要随意贬低检定规程,检定规程的编写原则及其实践对于新检测方式规范的编写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正缘于此。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7-3-29 07:2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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