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 潘光政
在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时,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中没有涉及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的内容。不少委员提议与上位法相衔接,遂增设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一章,其内容包括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以及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一、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计量单位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感觉器官悟察事物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差异。"量"是现场、物体或者物质可以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每一种具有这种性质的即为一个"量"。计数是人们掌握和表示"量"的最简单方法。人们也可以通过所研究的量与特定量的比值测得宏观物体的质量、体积等连续的量。所?quot;计量单位",是指用以定量表示同类量量值而约定采用的那个已知的特定量,或者用以量度同类量大小的一个标准量,如"公斤"、"米"、"秒"等。由于计量单位是人们选定的,具有随意性,极易引起有关计量单位的混乱。例如长度计量单位,有的以"米"等为计量单位,有的则以"英尺"等为计量单位,这就出现了同一个有关长度的量却选用了不同的计量单位的情况;又如进位制度,对每个单位的倍数和分数单位,有的采用10进位,有的则采用16进位或者其他进位制度。再如,人们也很少考虑量与量、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致使由全部单位构成的总体缺乏逻辑联系。为了消除人为混乱,独立地选定某几个量的单位,其他量的单位则采用推导,统一规范每个单位的名称、符号,并规定对倍数和分数单位采取10进制,从而构成全部单位的总体及一套完善的规则,即称为一种计量单位制。
(二)国际单位制
所谓"国际单位制(SI)",是指以7个基本单位和2个辅助单位以及导出单位所构成的一种统一计量单位。由于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具有统一性、实用性、合理性、科学性、稳定性等特性,世界各国都积极采用国际单位制。在计量活动中,国际单位制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通用语言"。国际单位制中7个基本单位为:长度单位-米,m;质量单位-千克(公斤),kg;时间单位-秒,s;电流单位-安培,A;热力学温度单位-开尔文,K;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cd;物质的量单位-摩尔mol。国际单位制中2个辅助单位为:平面角单位-弧度,立体角度单位-球面度。国际单位制中导出单位,是由7个基本单位和2个辅助单位导出。目前,国际单位制中2个辅助单位已被取销,纳入导出单位。
(三)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条例所称"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3部分内容:一是国际单位制单位;二是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三是由以上两种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至1990年底,全国各行各业已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1日起,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领域外,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一)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条例第7条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对有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等作出统一规定。例如,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quot;频率",其单位名称为"赫(兹),单位符号为Hz";"力"、"重力",其单位名称为"牛(顿)",单位符号为"N";"压力"、"压强"、"应力",其单位名称为"帕(斯卡)"单位符号为"Pa";"能量""功"、"热",其单位名称为"焦(耳)",单位符号为"J";"功率"、"辐射通量",其单位名称为"瓦(特)",单位符号为"W";"电荷量",其单位名称为"库(仑)",单位符号为"C",等等。
(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中"时间",其单位名称为"分"、"小(时)"、"天(日)",单位符号为"min"、"h"、"d";"速度",其单位名称为"节",单位符号为"Kn";"长度",其单位名称为"海里",单位符号为"n mile";"质量",其单位名称为"吨"、"原子质量单位",单位符号分别为"t"、"u";"体积",其单位名称为"升",单位符号为"L,(l)";"能",其单位名称为"电子伏",单位符号为"eV";"级差",其单位名称为"分贝",单位符号为"dB"等等。
(三)法定使用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在从事下列活动中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是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是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三是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四是制定标准、规程等技术文件;五是出版发行出版物;六是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是出具计量、检测数据;八是生产、销售产品、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是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计量活动。
三、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一) 英制计量单位
"鸦片战争"后,英制计量单位传入我国,成为一种计量单位制。英制计量单位为非10进位制,系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如"英尺"、"英寸"、"磅"等。1959年,国务院发布命令废除英制计量单位,并对采用英制计量单位的进口产品和设备实行计量审批制度。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并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明确规定我国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目前,人们习惯使用的不属物理量的单位,如"包"、"打"、"件"、"箱"、"盒"等,由于其既不属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又不是应予废除的计量单位,仅作为某些计数单位,因此,仍可继续使用。
(二)例外使用的范围
条例第9条是有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例外使用的规定。条例所称的有关"进出口商品"的例外使用,是指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出口商品,应当依据其贸易合同或者约定执行;航空、造船、工艺品、钻石等进口商品,以及在企业内部用于工艺、科研、注台湾省线等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在遵守我国《计量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原则下,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后,可以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再版、出版古籍,其目的是为了研究历史、继承历史。因此,条例规定其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出版、再版文学书籍活动中,有时采用成语表述,从文字上看似乎涉及计量单位,如成语中的"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斤斤计较"、"半斤八两"以及俗语"短斤缺两"
等,因而,也可以适用该例外条款。
(三)其他需要使用的有关规定
条例所称的"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quot;,是指包括在我国农村土地面积计量中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市亩"、"市分"、"市厘"等。1990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土地面积计量单位改革的规定,采用"平方公里"(100万平方米,km2)、"公顷"(一万平方米,hm2)、"平方米"(m2)等,作为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同时,仍可以沿用"市亩"、"市分"、"市厘"等计量单位。此外,有些产品如自来水管径的计量单位,也可以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英制。由于涉及面广量大,因此,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尚需一段过渡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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