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段时间在整理之前的一些资料,所以用到了JJF 1033-2001这个已经过期的规程。整理重复性记录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问题。
规程里面提到了测量重复性的要求,文字如下“所得到重复性应不大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重复性数据,若考核得到的重复性数据比不确定度评定中所采用的数据大,则应重新对测量不确定度进行评定”。
在我们一个热电偶计量标准技术报告里面,在不确定度评定中,其中一点是计算重复性分量,过程如下“测量10次,得出S=18.4。测量中用2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U1=18.4/根号2=13.0”。
然后每年进行重复性考核的时候,我们都会算出一个S,那这个S应该是和18.4比较,还是13.0比较呢?谢谢~~~~比较急,在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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