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方法的探讨》一文作者商讨
(修改稿)
□黎庆辉 刘彦刚
贵刊今年第1期刊发了《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方法的探讨》(以下简称《探讨》)一文,就该文有关问题与作者作如下商讨。
1、《探讨》通过列举实际工作中,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存在的困难,提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不应该给出第4.5.3.6项:“检定或校准结果验证方法正确,验证结果符合要求。”
实际上,《规范》给出第4.5.3.6项要求,是为了促使计量标准负责人,在按《规范》建立计量标准,编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过程中,当完成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后,为验证其评得的不确定度正确与否,应尽可能地按《规范》要求,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验证方法,对评得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因为该评得的不确定度,是给出所建计量标准能检定或校准何等级计量器具结论的依据(一般要求评得的扩展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被检定或校准计量器具允许误差限的1/3)。如果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错了,会导致给出错误的结论,从而不能正确反映所建计量标准的实际水平,造成浪费或达不到建该计量标准的目的。
所以《规范》给出第4.5.3.6项要求还是应该的,计量标准负责人在给出所建计量标准能检定或校准何等级计量器具结论前,应尽可能按《规范》要求对评得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
对于某些计量标准,确实无法对评得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的情况下。一则作为计量标准负责人,在编制《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过程中,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应慎之又慎,评定后最好能与同行交流一下,以免给建标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则作为计量标准考评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施该要求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不能强求。且此时计量标准考评员,要更全面细致地查阅计量标准负责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全过程,审查其评定是否正确合理。
2、《探讨》中:“从式(1)[即:| |≤ ]、式(2)[即:| |≤ ]可以看出,只要所给出的不确定度 足够大,哪怕实验值偏差大到不合理的程度,式(1)、式(2)也成立,而给出的不确定度恰恰是说明检定或校准结果可信程度的指标,这与验证的初衷是相反的。”从而否定不确定度验证的观点是欠妥的。
是的,式(1)、式(2)仅仅是对评得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而且只能是对评得的不确定度最小值的验证。也就是说:如果计量标准负责人,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不合理,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小了,则会使式(1)、式(2)不成立。否则相当于该计量标准负责人高估了该计量标准的能力,从而会给出不切合实际的结论,这正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验证的目的。反之如果计量标准负责人,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不合理,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大了,虽然式(1)、式(2)能成立。但相当于他自己否定了自己,从而会给出不能检定或校准相应等级的计量器具的结论。可见能验证的,就尽可能去验证,还是比不验证的好。
3、《探讨》中:“只要我们的不确定度评定不犯错误,其数值不大于被检测量设备允许误差的1/3,即可认为检定或校准结果是可信(不确定度合理)的,无需进行特别的验证。”该结论不是完全可取的。
实际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扩展不确定度,小于或等于被检定或校准计量器具允许误差限的1/3。本身就是对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也是计量标准负责人给出该计量标准能检定或校准何等级计量器具结论的依据。为了检查不确定度评定是否犯了错误,给出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作为计量标准负责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进行验证,还是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我们的不确定度评定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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