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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度理论的十种逻辑悖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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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 发布于: 2016-8-18 20:19 4553 次浏览 13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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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支棒棒糖 发表于 2016-8-18 23:38:23
1.由于测量误差的存在,人们要想通过测量获得被测量真值是永远办不到的,所以才有所谓的“误差理论”,因此真值不可知是误差理论的精髓而不能说是不确定度才“否定真值可知”。真值通过测量无法获得而只能获得测量结果,但人们可以通过获得测量结果所用的测量方法全部信息估计这个真值大概在多宽的区间内,不确定度评定是估计被测量真值所在区间的宽度(半宽),因为真值不知因此仍然不知真值所在区间在哪里,只能估计这个区间的半宽度。
2.真值不知,测量结果与真值之差也就不知,但在人们允许的准确性范围内仍然可以获得一个测量结果,将这个测量结果“约定”为真值,或称为“参考值”,测量结果与约定真值的差视为被测量测量结果的“误差”,这也是误差理论的一个基础。每个构成测量过程的要素(称为输入量)对测量结果都产生影响,产生“误差”,这些误差势必给测量结果的可信性带来影响,即给测量结果引入测量不确定度分量。误差是因,不确定度是果,误差与不确定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所以不确定度评定离不开影响它的各种因素的误差,知道输入量误差的可直接用B类评定方法,不知输入量误差的不得已必须使用A类评定方法。
3.不确定度从不否定误差按其性质进行的分类,但不确定度自身只是个估计的“半宽度”,不管你怎么估计,A方法也好,B方法也罢,它都是个半宽度,因此不确定度无法分类。所谓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的叫法只不过是包含因子k的大小不同而已,k=1的不确定度称为标准不确定度,k>1的不确定度称为扩展不确定度,k有点像工程建筑中的安全系数,测量工程使用的不确定度其“安全系数”必须≥1,否则“测量结果”这个施工成果就会怦然倒塌。
4.不确定度顾名思义是“不确定”,令人质疑,不可信,不可靠的程度的意思,但其定义是确切的,确定的。不确定度是个宽度的一半,这个宽度是人们通过产生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所有信息评估出来的被测量真值所在区间的宽度,人们用这个宽度的一半作为一个“参数”定量表述测量结果的质量指标之一“可疑度”。而误差也是用来定量表述测量结果的另一个质量指标的,那个指标叫作“准确性”。
5.关于分类的原则,史老师说的完全有道理,但不确定度并不分类,因此也就不存在违反分类原则的问题。所谓A类、B类是不确定度评估的方法,老外习惯于ABC,实际上就是第一种方法,第二种方法。我们不妨把B类评定翻译成不确定度评定的第一种方法,把A类评定翻译成不确定度评定的第二种方法,信息已知的直接用第一种方法(B类评定方法),信息未知的不得不采用第二种方法(A类评定方法)。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把不确定度与误差或误差范围相混淆,认为它们是在做同一件事,那就的的确确矛盾重重令人费解了,“既生瑜何生亮?”,既然有了误差和误差理论理所当然不确定度就不应该允许它诞生,可是毕竟两个概念泾渭分明是不容相互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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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19 00:43:33
标准器(具)定级允许的“误差范围”似乎也多是“量值误差范围”,包括通过上级标准专递量值(赋值)的“测量误差”和标准器(具)自身‘量值’在规定的使用时空范围内的“可能变化”两部分的影响。

   作为对各级标准器(具)的要求指标R11,表述为“允许误差范围”(或最大允许误差)或是合适的;但建标单位用于申请建标而“评估”出所建“装置”能够达到的那个“可能的量值误差范围”R12再称为“允许误差范围”便不太合适了【R12≤R11应该是批准建标的必要条件吧?】.....R12还是称“不确定度”或“不准确度”较适宜。......对于批准建标“标准器(具)”的‘公布指标’,无论是取R11值,还是取R12值,都是批准者(代表国家)向使用者”保证“的‘指标’,也不宜再叫“允许误差范围”了,还是称“不确定度”或“不准确度”较适宜。..........只要统一认识,‘不确定度’、‘不准确度’名称实际无分伯仲,‘准确度’字义稍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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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6-8-19 01:06:27
学术讨论不必客气,更不要有顾虑。提问、质疑、反驳都是正常的。
       我在网上发表《不确定度理论置疑》已经十多年了。文章写了二百多篇了,已汇集成册的有《驳不确定度论一百六十篇集》、《论误差与不确定度四十篇集》(本栏目中有)。
       我对不确定度理论与不确定度评定的基本态度是从根本上否定。就是说,在测量计量的主要领域:研制测量仪器、计量、应用测量这三大场合,都不能用。
       但也有点例外。那就是一个极特殊的场合,即物理常数的测量、表征,是可以用不确定度的。物理常数只有几十个,这些常数的测量,由世界上的最顶尖的科学家,用世界上最好的测量仪器,几年或十几年才重新测量一次,由国际学术组织公布,供全世界的有关人士采用。
       物理常数的测量结果,测得值之外的表征量,既包含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R(仪),也可能包括物理常数本身的变化|Δ(变)|(例如万有引力常数就有变化)。把测量误差R(仪)与常数本身的变化综合在一起,叫做“不确定度”,这是很恰当的。因为,按当前的世界水平,没办法区分R(仪)与|Δ(变)|,只好放在一起。
       除物理常数的测量以外,人们进行的测量,都必须区分是测量仪器的误差,还是被测量本身的变化。经典误差理论,是常量测量的理论,有唯一的真值。如质量测量,长度测量等,被测量本身不变而测量仪器有误差。表征量是误差范围。
       近代出现大量快变量的测量(测量过程中被测量在变化),例如某些频率测量、某些电子测量、某些温度测量等,这时要用统计的方法,要求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必须可以忽略,才能体现出被测量变化的程度。如果R(仪)与|Δ(变)|相差不多,或者不知道其中的一个,那就没法判断另一个,使测量的表征量不知是哪一方,必定形成混沌账。GUM上有个重要的例子,大篇幅讲解温度测量;算出不确定度,就是不知道这个“不确定度”是温度计的还是温度源的。这就是混沌账。这样的“不确定度”,没法实际应用,因此,我坚决反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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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M上有个词,叫“区间半宽”,很形象,可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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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认为,物理常数的测量与表征,可以用“不确定度”。“区间半宽”这个词,可用。而在研制、计量、应用测量这三大场合,不确定度都不能用。用则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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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qq53039 发表于 2016-8-19 01:07:42
对于成熟的通用仪器(已形成相应‘规范’),如果仪器提供者愿意,由R21替代R23是无可厚非的——提供者只‘承诺’所提供的‘仪器’达到了‘规范’的要求,不申明优越于‘规范’的‘性能指标’!.....尽管如此,正规的仪器提供者在提交“合格性”检定前,也会对仪器的实际可能“测量误差范围”值R23予以“评估”----得到不大于R21的R23值时才会提交‘检定’,不会懵里懵懂的提交。除非是技术力量很薄弱的仿制小厂。
   但有很多非通用仪器或新型仪器,可能是没有什么‘规范’给出R21 值的,提供者只能申明他所“评估”出的R23 值作为他“承诺”的“指标”。

   R12是针对“测量结果”的,是仪器使用者“测量结果”使用者的“承诺”,与 R21  、R23的对象有别。不过,有了R23或R12,R12的“评估”有时可能非常‘简单’——如果测量条件严格满足仪器要求的使用条件,可就取R12=R23或R12=R21。


   R23的“评估”工作不是由仪器的使用者做!!


附:相关符号的定义——

     R11 测量任务要求的“测量结果”的误差范围值——‘允许值’
     R12 测量任务完成者‘承诺’能达到的“测量结果”的误差范围值——‘评估值’.......“评估”得到
     
     R21  规范要求的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值——‘允许值’
     R22  ‘检定’获得的测仪器测量的误差范围值——‘检定值’---当前多以此作为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指标值
     R23  测量仪器提供者‘承诺’能达到的测仪器测量的误差范围值——‘评估值’........“评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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