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测参数合格与否的判别标准,我在7楼已经谈到这属于误差理论的研究范畴或职责,不确定度理论没责任也没必要研究它,不确定度理论是评判测量结果的可信性,判别测量结果是否可用,并不评判被测对象合格与否。不确定度理论认为只有解决了测量结果的可信性问题,确定了测量结果可用,才能进一步用确定可用的测量结果和误差理论去评判被测对象的合格性。因此,史老师所说的被测对象的合格性评判道理都没有错,都是误差理论的道理,但都没涉及不确定度,史老师的这些观点,我都赞成,就不重复了。
我认为史老师的问题仍然集中在一点,即混淆了不确定度理论与误差理论,将不确定度与误差范围画了等号。因此史老师8楼所说的道理和推导,在误差理论中都没有问题,都是在不确定度评定之前应该做的“确定被测参数合格性判别标准”的事,但不确定度评定是在完成了这个任务后需要做的事。
测量全过程主要活动顺序应首先“确定被测参数合格性判别标准”,然后实施测量,完成测量后会获得测量结果,再用测量结果与“被测参数合格性判别标准”(允差)相比较以判定被测参数的合格性。对有高度风险的被测对象,在获得测量结果后,判定被测参数合格性前,还应增加判定所用测量结果是否值得采信(能用)的一个活动。测量结果能不能用的判别标准不是“被测参数合格性判别标准”,而是“不确定度”U,对于检定就是U≤MPEV/3。即我在7楼所说:
① U≤MPEV/3的测量结果完全可信,直接用被检仪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作为被检仪器合格性评判标准;
② U>MPEV/3~MPEV之间时的测量结果可信性不足,被检仪器合格性判别标准压缩至(MPEV-U),用修正(压缩)后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U)作为被检仪器合格性评判标准;
③ U>MPEV时测量结果完全不可信而无法使用,必须废弃该测量结果,必须要求测量(含检定)人员更换方法重新检测。
测量结果是否可用,是否可信,与被测参数是否合格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评判,我们不能用被测参数合格性的判别标准与测量结果可信性的判别标准相提并论画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