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和步骤
4.1 需定期进行期间核查的设备:
a. 新建立的计量标准装置(器组),新购的测量仪器设备及首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等;
b.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结果证明其检定或校准数据超出其稳定性允差的;
c. 经常携带到现场检测和校准的仪器设备或检测数据漂移较大的设备;
d. 计量标准、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有可疑现象发生等;
e. 对测量结果有重要经济价值和安全作用的仪器设备。
4.2 期间核查可选用方法:
a. 采用高一精度等级的计量标准、仪器设备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
b. 采用同等精度的计量标准、仪器设备进行比对;
c. 选用稳定性好、灵敏度高的样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进行重复测量,并采用统计技术对每次
测量结果进行评估;
d. 通过对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相关性进行验算等。
4.3 制定运行检查方案:
a. 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标准装置或仪器设备和稳定性考核记录,提出要进行期间核查的对象;
b. 项目负责人选择核查方法、确定核查间隔及结果评定要求,按被核查对象归类编制期间核查
方案;
c. 各专业部主任负责确定本部门需进行期间核查的设备,并对期间核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报综
合管理部;
d. 综合管理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院AT(2007)D-24-2《测量设备期间核查计划》。
4.4 期间核查的实施
4.4.1 采用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时,在测量设备送检回来的一周内,由项目负责人在标准或规程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核查标准进行检测赋值。根据测量设备运行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再次对核查标准进行检测。两次结果之差绝对值应小于或等于 (U—被核查测量设备相应的扩展不确定度)。
4.4.2 采用更高等级的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时,只需在运行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用核查标准对被核查测量设备(计量标准)作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被核查测量设备(计量标准)的技术指标。
4.4.3 采用两台套相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计量标准)的比对进行期间核查时,分别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两次测量结果之差绝对值应小于或等于 ( 为被核查测量设备相应的扩展不确定度, 为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相应的扩展不确定度)。
4.4.4 采用多台套相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计量标准)的比对进行期间核查时,分别对核查标准进行测量,得到测量结果的平均值。被核查测量设备的测量结果与平均值之差应小于或等于 (U—被核查测量设备相应的扩展不确定度)。
4.4.5 采用实验室比对法进行期间核查时,实施方法分别同4.4.3或4.4.4。
4.4.6 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法进行期间核查时,测量值与标准值之差绝对值应小于等于被核查测量设备(标准物质)相应的最大允差。
4.4.7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期间核查时,必须明确相应结果的控制限和评价方法。
4.5 期间核查结果的处理:
4.5.1 纠正偏移或对偏移进行适当的补偿;
4.5.2 修理不稳定或不可靠的仪器;
4.5.3 降低周期检定、校准间隔;
4.5.4 降低核查间隔;
4.5.5 提高操作者能力。
4. 6 记录:应保留足够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
(a) 核查过程(包括核查方法过程、控制限和结果评价)
(b) 检测原始记录;
(c) 采取的纠正措施;
(d) 期间核查日期及工作人员。
期间核查记录格式见AT(2007)D-24-1《测量设备期间核查记录》及AT(2007)D24-3《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期间核查结束后,各专业部应将《期间核查记录》及时交至综合管理部验收登记完成情况,年终由综合管理部整理后统一交档案室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