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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标准器必须检定还是也可以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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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er 发布于: 2016-8-22 22:09 3625 次浏览 15 位用户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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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5人评论

沙发
redfree 发表于 2016-8-22 22:47:05
首先看一下送检的仪器是否有计量检定规程,有的仪器没有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当然只能出具校准证书。其次,如果有检定规程,出具校准证书,先将校准结果与规程规定的计量性能指标比较一下,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如果上级计量部门该项目已建标,那么仪器超差的可能性较大一些。连国家计量院也是这么做,不合格的给出具校准证书,我碰到过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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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lkamxmk 发表于 2016-8-22 23:25:57
支持6楼版主的说法,有检定规程的必须出具检定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标准器属于强制检定、并且是用于量值传递、统一本地区量值的计量器具,这一点在相关的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但现在在建标的过程中,大部分的考评员对些并不太注意,只要是溯源并且确认合格就可以了。2楼说的是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溯源的做法,也是现在绝大部分实验室的通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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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3266364gxf 发表于 2016-8-22 23:47:23
有的证书因为国家没有检定规程而出具了校准证书,这也是符合规定要求的。因为法定计量机构有些开展的校准项目也是通过计量标准考核的,也有法律效率。前提是对该计量标准是否有相应的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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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22 23:55:58
  我国计量法明文规定两个标准(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用于“四个方面”并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用计量器具“强制”执行“检定”,不管使用者愿不愿意检定都必须以法律手段强制执行检定,俗称“强制检定”。现在使用者提出了检定要求,而检定机构对送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只给“校准报告”,拒绝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报告”,这种做法非常明显就是检定机构的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暂无国家检定规程的国家强制检定对象,检定机构应该依据国家校准规范或其它标准执行强制检定。虽然依据非国家检定规程的技术文件执行检定也违背了计量法关于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执行检定的规定,但在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时应该识别违法程度和违法根源,这种违法不能追究检定机构的违法责任,造成这种违法状况的根源在国家的计量技术立法机构。可是,不依法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违法责任则完全可以追究检定机构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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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23 00:14:30
检定不合格的是要打电话给客户才可以出校准证书的,你送的什么单位还随便出校准证书。建议你联系送检单位让他们重新进行检定或者直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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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gboler 发表于 2016-8-23 00:33:40
  我是送检方,检定机构如果对我送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问我可否不检定只进行校准,给我出具校准报告,我的答复肯定是告诉他们:
  我送检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据计量法必须强制检定,我不敢干违法的事。至于你们检定机构不能出具检定证书,你们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以不执行强制检定,你们说违法是可以的,那都是你们的事,不过话必须说在前面,你们可以给个书面文书说明你们的承诺和理由,我们可以存档备案,万一追究我们没有遵守计量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由你们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制裁也应该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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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ooper 发表于 2016-8-23 01:08:54
这个不是很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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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ooobooo 发表于 2016-8-23 01:34:10
  国家强制检定和量值溯源是两个概念,量值溯源的方式可以是计量检定,也可以是计量校准,量值溯源的形式可以自选,无论什么方式只要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即可。但强制检定则是法制计量范畴,属于国家以法律手段强制执行的范畴,不想检定就强制他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计量法规定的必须强制执行计量检定的一种计量器具,虽然计量校准的形式可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计量法是不容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的。因此我认为,对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检定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这个大前提下,至于检定中的技术细节可以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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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nshukwrd 发表于 2016-8-23 01:39:21
不合格就出校准报告?可我送检的时候委托了要进行检定的啊,不合格为什么不提前跟客户沟通,而擅自出具了校准报告,那么费用是不是还是正常收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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