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查上报工作以及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管理工作。
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凡通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审批表;
(二)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六)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注册计量师注册计量专业项目应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统一由聘用单位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材料和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由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负责全省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组织考核。申请考核的项目类别按照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七、负责承担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单位,必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参照《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要求组织考核。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操作技能考核和专业知识考核,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操作技能考核70分为及格,专业知识考核60分为及格。
八、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用,在物价部门没有批准前,暂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费收取。
九、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不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十、《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汇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十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计量师注册相关表格和《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请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或辽宁省计量测试学会下载。网址:www.lnzj.gov.cn或www.lnjlxh.com。
十二、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计量院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一、二级注册计量师的申请材料和注册计量师注册汇总表分别汇总、整理(盖章)后报送省局计量处,同时将《申请审批表》及《汇总表》电子文档(按级别分别建文件夹打包)上报。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计量处反馈。
联系人:房秀娟,电话:024—315126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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