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快捷导航
CNAS校准实验室
收藏本版 |订阅

CNAS校准实验室 今日: 0|主题: 804|排名: 3 

发新帖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校准周期间隔短是否还要做期间核查...

[复制链接]
CCH 发布于: 2016-8-17 10:20 3706 次浏览 12 位用户参与讨论
跳转到指定楼层

已有12人评论

沙发
光头人1 发表于 2016-8-17 11:48:01
回复 4# 风吹石


    回答风吹石,我们是有标准校准周期为一个月,因为行业规定就是周期一个月,这样还有必要再做期间核查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chaojiwantong 发表于 2016-8-17 12:16:14
应该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只能减少间隔时间不能增加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流氓插件 发表于 2016-8-17 12:40:56
回复 5# yyy112082


    有没有必要,应该确定一个检定合格率,比如为95%,如果当月检定的计量器具超过了这个合格率,说明还有进行期间核查的必要,这时候可能是抽查而不是全部做,主要是跟踪那些不合格去器具。如果合格率太低,则应该全面进行期间核查,重新确定周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一条龙 发表于 2016-8-17 12:49:26
有没有必要,主要看使用的频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gooobooo 发表于 2016-8-17 12:56:04
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决定或对仪器存在疑义的时候应该缩短校准周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darny 发表于 2016-8-17 13:12:16
期间核查的主要目的还是查明仪器的现有状态,实现对仪器技术状况的控制,减少因仪器性能变化导致的损失。因此,期间核查周期的确定应主要考虑仪器的稳定性和仪器造成质量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大小。对稳定性差的和会导致重大损失的应酌情增加核查密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redfree 发表于 2016-8-17 14:09:04
回复 12# 宁波哈哈


   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间隔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不能减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飞翔de希望 发表于 2016-8-17 14:12:26
楼上的没回答我的问题。我想问,如果校准周期间隔时间短,是否就不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spiegesq 发表于 2016-8-17 14:17:27
不能这样理解。校准时间间隔是通过期间核查来确定的,你们也是通过期间核查的结果确定间隔为1个月的(可能实际没有做,但是根据经验判断的)。之所以说在1个月内没有必要再做期间核查,是因为在周期内再校准中没有发现大量仪器的超差,这说明这个周期还是可以延长的,但延长的依据必须是期间核查的结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下一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Copyright © 2001-2016 Nets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Netson ( 粤ICP备14061212号-1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