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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期间核查 不确定度 [打印本页]

作者: xuyuzheng    时间: 2016-8-17 11:40
标题: 期间核查 不确定度
期间核查是否需要给出校准的不确定度
作者: buffona    时间: 2016-8-17 13:16
回复 1# moming1223


    期间核查应该按先前制定的相应的期间核查方案进行
作者: 蔡鑫    时间: 2016-8-17 13:25
期间核查是指检定或校准期间为了保证测量设备的准确性、连续性一种内部校准吗? 还是指计量器具的巡查啊?
我们的计量设备都是委外检定或校准的,但我们还制定了校验周期3个月的内部校准,还制定了每周的巡查。这样算不算期间核查哪?
作者: 蔡春晖    时间: 2016-8-17 14:33
3楼基本把期间核查的意义表达清楚了。
但是期间核查所浮现的标准稳定性应该通过不确定度之间的比较数值代入公式进行比较的
我们用的公式是从实验室核查标准中来的。基本两次的不确定度相对误差不应该超过0.7
当然我只是说个大概
但是3楼说不用测量不确定度,我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方法来体现标准的稳定:“以判定设备是否保持其检定或校准时应当具有的准确度“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7 16:10
期间核查是指使用简单实用的方法,对测量设备或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的某些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参数在两次相邻的定期检定/校准之间的时间间隔内进行核查,以判定设备是否保持其检定或校准时应当具有的准确度,以确保检测和校准结果的质量。一旦发生偏移,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或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和降低由于量值失准而产生的成本和风险,有效维护实验室和客户的利益。
不用做不确定度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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