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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校准实验室是否需要建标--CL25已经“明确”要求了 [打印本页]

作者: xuyuzheng    时间: 2016-8-16 21:44
标题: 关于校准实验室是否需要建标--CL25已经“明确”要求了
实 验 室 现 场 评 审 核 查 表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
5技术要求
条 款   核查内容    评审结果    评 审 说 明
5.2 人员
5.2.1.1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职责应满足《计量法》及相应法规的要求。
5.2.1.2从事校准的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物理、数学知识,计量学知识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能力。
5.2.1.3校准人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测量溯源体系,并能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3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校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的要求,使其对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能够控制在规定要求以内。当现场校准不能满足要求时,校准人员应能评定相应环境条件影响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5.4.2计量设备的校准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校准规范或部门校准规范,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优先等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检定规程或部门检定规程。
5.4.3在没有相应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或其他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可以自行制定校准方法,并进行方法确认。实验室应提供并保存方法确认的记录。
5.6测量溯源性
5.6.2.1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5.6.3.1a)为确保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对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应制定专门的程序。b)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验证、重复性考核和稳定性考核。
5.9 测量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1参考标准、基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应参加cnas承认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5.10 结果报告
5.10.4.1.1应注明测量溯源的途径。
5.10.4.2.2在相关的地方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及包含因子。


大家可以看看5.6.2.1和5.6.3.1的规定。
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接着******标准的建立、考核、维护和正确使用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vooper    时间: 2016-8-16 22:54
如果是内部校准活动依据的就应该是CL31,并不是CL25了,单从CNAS的角度它是不强制建标的,从条款内容上也可以看出,不过依据当地计量法规的话,不建标就说不通了。
作者: 蔡鑫    时间: 2016-8-16 23:27
以前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老老实实、硬着头逐项建标,但现在觉得这CL25 5.6.2.1,无非是要求我们按计量标准溯源。计量标准怎么溯源,还不是检定或校准?
大伙,再理解理解?是不是CNAS给开的条门缝啊?
5.6.2.1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应通过使用校准实验室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建立的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的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标)准。
作者: qq53039    时间: 2016-8-16 23:56
  在任何国家做任何事都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使用的计量标准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7025是国际标准,即便是不明确提出这条要求,在我国开展的校准实验室认可也必须遵守这个法律规定。但是对组织内部开展的校准活动,计量法并没有规定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因此内部校准活动使用的测量设备只要满足溯源性要求即可。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6-8-16 23:57
回复 7# 阿历

  1.什么是“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在JJF1001中定义为测量标准”,“计量标准”好比是乳名,“测量标准”才是学名。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国际测量标准”(我国以前称为国家基准和国际基准)、“参考测量标准”(定义是:组织和地区内检定/校准指定使用的标准,工作标准通常由参考标准校准或检定。我国以前称为“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定义是: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也就是我国以前常说的“工作计量标准”)。
  2.什么是“校准”?
  JJF1001的定义是:“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定义中明确指出“校准”必须使用“测量标准”,定义中的“相应示值”是指与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相应的被校准的测量设备的示值。也就是说校准测量设备的示值必须使用“计量标准”。你说的计量标准是在“检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这的确是事实。但科学技术发展到现阶段,计量标准的定义已经大大延伸,国内外所实施的校准活动使用的测量设备同样也是“计量标准”。
  3.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其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JJF1001的8.6条定义的“参考测量标准”的一种,就是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其它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而“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测量仪器和测量系统的测量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作计量标准”。“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的计量标准(包括参考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标准适用范围超出了“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服务范围跨入了社会上一定的地区(县市区省等),其组织内部的计量标准也就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17 00:41
回复 8# 规矩湾锦苑


    感谢您的赐教,您说的第1点和第2点总的来讲我也基本同意。只是好像没有哪个法规规定“校准活动所用到的测量标准一定要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这是我的疑问。
    关于你所说的第3条,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除了要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外,还要获得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也就是说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应有多个单位拥有同一项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所以说不可能每一个校准机构的测量标准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难道就不让这些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了?这是和现在国家放开计量校准市场的大环境背道而驰的。
我个人希望就此问题形成良性讨论,各抒己见,最好能有个明确的说法,以免我们的讨论误导大家。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17 00:44
不同意您的看法,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标准不应该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有他明确的定义的,这个应该说不完全符合定义。
另外,如果您的说法成立,在企业内部进行内部校准的计量标准就应该属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那么也就必须建标,这就矛盾了。
个人觉得,按照计量法和实施细则,所谓的社会公用标准、部门最高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在“检定”的大背景下提的,不能机械地套用到“校准”中来。
个人的一点看法,比较浅薄,请批评。
作者: esky520    时间: 2016-8-17 01:04
回复 9# 阿历

  不必客气,相互交流讨论以求共同提高。
  “校准活动所用到的测量标准一定要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用到的测量标准。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测量标准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理应进行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标准考核的强制条件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内部开展校准活动的测量标准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属于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要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
  没有哪一个法规规定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应有多个单位拥有同一项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只是规定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应有多个单位拥有本行政区内同一项目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个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那个行政区内的社会“参考标准”,就是在“给定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同类量其它测量标准的测量标准”。被“参考标准”检定/校准,而在行政区内用于检定/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测量标准(可理解成计量器具的测量标准)是工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同一行政区内存在多少个是由工作量确定的,即由被检计量器具的多少和分布情况决定的。因此也引发出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数量和准确度等级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问题。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7 01:04
不需建标,但计量标准器要溯源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7 01:42
是很明確啊~~~只是每個評審員對條文的"認知"與"解讀"不同,規定終究只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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