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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申请CNAS认可,我们是不是必须有计量检定员证才可以? [打印本页]

作者: winteer    时间: 2016-8-16 20:59
标题: 关于申请CNAS认可,我们是不是必须有计量检定员证才可以?
最近我们公司申请cnas,但是我们校准单位今年没有,就问了下CNAS的老师,老师给我们讲我们要是申请的话,我们搞校准的人员必须的有检定员证。
关键是我们公司有不建标。大神们,请问我们是不是必须需要有检定员证才可以申请CNAS?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16 21:42
  关键是你们申请什么实验室认可。
  如果申请检测实验室的CNAS,重要的是你们的检测项目必须保证量值溯源。自己搞检定/校准还是全部送检是你们的自主权,选择校准方式溯源不选择检定也是你们的自主权。如果用校准方式溯源,自校还是外送还是你们的自主权。外送校准就不存在你们配置校准员问题,自校的校准员必须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上岗资质,是否需要取得政府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也是你们的自主权,其他人员和单位无权干预。
  如果申请校准实验室的CNAS,对外校准服务可能是你们的目的,你们的校准用计量标准就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建标并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校准活动的人员为了合理合法,在被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确认计量校准员上岗资质前,应取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这个检定员证相当于“大学毕业证”,是政府官方证明其具备的“能力”和“水平”的证据。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这些持有官方能力证明的人员中择优录取,书面授予其计量校准员上岗资质,才是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才能够充分获得顾客和监管机构、认证机构的信任和认可。
  如果你们单位确实不建标,就意味着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不能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在确保溯源性的条件下只能开展内部校准活动,就只能申请检测实验室的CNAS,而不能申请校准实验室的CNAS,此时的有无检定员证就并不是CNAS认可的必要条件了。详细情况还是应该咨询CNAS认证机构。
作者: lillian0630    时间: 2016-8-16 22:05
你真是想得太天真、太理想化了。总所周知,计量在许多企业都是不被重视的,不要以为所有企业的高管都会那么自觉地去按照要求去实施,有许多高管都是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能忽悠过去就忽悠,这样的案例我们见得很多。如果上面的质量意识都这么不强,一味地降低要求,下面的专业人员的素质可想而知。校准方法选用的原则是,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即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应优先采用。并非像您所说的:“可以将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转换为内部校准规范,转化时根据本单位的测量要求可以适当调高或调低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并调整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工作标准)。”就是因为这种迁就,我们看到有许多单位根本就达不到校准能力,如:标准的精度达不到、环境条件也达不到要求、或配套设备不齐全等,从而降低要求来编制所谓的“自编校准规范。”这种方式我个人认为是不可取的,如果允许此现象蔓延下去,那就基本上在此问题上找不到不符合项,因为他都能说满足使用要求,你奈他何?

楼主的问题是想向CNAS申请校准项目的能力认可,而不是内部校准项目的确认。尽管确认不是认可,但其要求除了不需强制建标外,其余要求都与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要求基本一致。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16 22:27
  检测实验室这个“公司”的工作或者说是“产品”不是“校准结果”,它向社会或向顾客提供的“产品”是“检测结果”。因此,无论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建标,校准人员是否考证,出具的校准证书都不能盖CNAS章,除非该实验室同时获得了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的CNAS双重认可。
  另外,顾客的关注焦点是“产品”质量,对内开展计量校准,其校准工作是公司“生产工艺”(即实际检测工作)的需要,不是顾客的关注焦点。内部校准是否建立计量标准,是否考计量检定员证书,最终还是落脚到“质量管理”对能力和资质认可上,能力和资质得到内部质量管理部门的认可比什么都重要,因此对内出具的校准证书也没有盖CNAS章的必要。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16 22:28
  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对申请检测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内部校准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强调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的CNAS认可。该标准对内部校准提出了九条要求,与楼主关心的校准人员、计量标准两项有关的要求具体条款是:
  4.2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4实施内部校准应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或标准物质(计量标准)以及辅助设备,其量值溯源应满足CNAS-CL01……第5.6条“量值溯源性”要求和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的要求。
  关于校准人员的4.2条要求,只提出培训、考核、持证(或经授权)三项要求,刻意回避了由谁或什么机构的培训与考核,回避了持什么机构发的证,这是为了和CNAS-CL01相互呼应。
  培训考核问题CNAS-CL01的5.2.1规定“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从事检测和/或校准……人员的能力,……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注1以无损检测人员为例说明了实验室在确认“某些技术领域”人员的“资格”时要满足“可能”的法定、特殊技术标准、顾客的要求。这说明培训、考核、资质确认的权力和责任是实验室或其管理者自己,在发给有关人员上岗资质时应关注并满足法定、标准、顾客的要求。
  计量检定员有计量法的要求就不多说了,对计量校准员计量法不必强求由政府计量部门培训、考核和官方给以能力认可(发证)。所以我强调了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内部校准人员的培训、考核、书面上岗资质的认可,内部校准员的能力要不要政府发证给予官方正式认可,这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和自主权,我的这个说法是符合计量法和CNAS有关标准规定的。
  关于是否接受政府计量标准考核的4.4条要求,因为是内部校准就不存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要不要建立最高计量标准,4.4条也刻意回避了最高计量标准。只需要“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或标准物质(计量标准)以及辅助设备”,“参考标准和/或标准物质”用小括号注明了就是常说的“计量标准”。要求这些“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应满足CNAS-CL01……第5.6条”和CNAS-CL06的要求即可。
  打开CNAS-CL01第5.6条就会发现,这个条款闭口不提“建标”、“计量标准考核”等,只规定计量标准必须溯源到“有资格”的校准实验室,这种实验室在我国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因为计量标准考核是计量法的规定,且只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受计量法强制“计量标准考核”的约束,CNAS对内部校准回避最高计量标准、建标、计量标准考核等用语意思是明确的。
  所以我说,“内部校准”是否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实验室的自主权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干预,这是符合CNAS-CL31等相关标准规定的。有些CNAS审核员强制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也必须建标并经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是错误的,审核的重点应放在其检测结果是否确保了量值溯源性,而不是建标不建标,这种实验室并不对外开展校准服务,既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没有实验室最高计量标准,只是使用工作用计量标准进行内部校准,目的是确保拟开展的检测项目的量值溯源。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6 22:41
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第4.2条有关内部校准人员的要求是这么说的:“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规矩版主在2楼的贴中所说的:“自校的校准员必须由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上岗资质,是否需要取得政府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也是你们的自主权,其他人员和单位无权干预。”

我个人认为,通常情况下,本单位是没有能力来对内校人员开展相关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培训的(因为单位内部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必须要参加计量管理部门委托专业的计量技术机构举办的计量检定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考试,取得相应项目的检定员证,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才能据此颁发聘任上岗证。否则的话,不就成了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拍脑袋决定了吗?自己单位颁发的所谓书面认可上岗资质(指没有取得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之内的《检定员证》)是无效的,也不会被二方(客户)或外审专家认可。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6 22:51
版主理解的很透彻,学习了!
作者: esky520    时间: 2016-8-16 23:09
回头具体咨询一下认可委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16 23:12
  校准就是校准,CNAS-CL31:2011为什么又制定一个《内部校准要求》呢?就是为了说明内部校准不同于校准实验室的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那样,其校准用计量器具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应该强制要求接受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放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说,只要开展一项内部校准活动就必有一项最高计量标准,就都需要强制接受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还用得着花费精力制定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吗?
作者: zhoujingli    时间: 2016-8-16 23:13
好像现在都要建标,不建标不能申请了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6-8-16 23:35
规版,您说的用来校准工作计量器具的标准,不就是企业或者说这个实验室的最高计量标准吗?这样的话,按《计量法》第八条的规定不是要建标啦?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您说的cnas关于内部校准的条款能和计量法相违背吗?
作者: 蔡鑫    时间: 2016-8-16 23:38
版主的意思是,对于申请CNAS检测实验室的公司,要想开展内校(不对外),可以不用建立计量标准,考计量检定员证书是吧?那么对内出具的校准证书能盖CNAS章吗?谢谢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7 00:14
  路兄说的“通常情况下,本单位是没有能力来对内校人员开展相关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培训”是一种客观现实。但这并不能解除本单位的责任,培训、考核、上岗资质认可的责任仍然是本单位的,具体说是属于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它可以借助于本单位其它部门、外单位或行业的、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即常说的培训考核可以内部也可以采取请进来或送出去多种方法进行,任何根据培训考核情况择优录取,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内部校准上岗资质。
  “必须要参加计量管理部门委托专业的计量技术机构举办的计量检定人员取证培训班学习考试,取得相应项目的检定员证,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才能据此颁发聘任上岗证”,这是计量法对计量检定员的强制要求,不是对内部校准员的强制要求。对内部校准员,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拍脑袋决定其上岗资质是不可取的,如果因未经培训合格拍脑袋授权上岗资质,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单位相关部门也是要追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的。管理体系审核中更看重的是内部校准员是否被本单位书面认可上岗资质,即便取得了政府颁发的检定员证,没有本单位的上岗资质证明,内部校准员的资质也是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仍然属于“无证上岗”的不符合项。至于能力培训要不要经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无规定的由谁进行培训这是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决定权,其他单位和人员都不能干预。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7 00:42
  是的。但有一条,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必须检定,不能按内部校准处置。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7 00:50
  为什么一定要将校准用计量器具往最高计量标准上靠呢?我国计量法规定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才被强制接受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并非所有的计量标准,甚至用来校准的计量器具也强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校准的目的是量值溯源,只要确保其使用的计量标准溯源性即达到量值溯源目的。而要实现其量值溯源,只需要按被测量的测量要求,将其送适度准确性检定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即可。这并不违法计量法啊。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7 01:00
要是这样我们检测实验室的很多天平,温湿度计可以内校了,不用麻烦第三方了(只要检验员经过培训授权,标准器经过合法溯源,有内校的操作规程等),可以节约很多银子啊。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7 01:36
规矩湾锦苑: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这一点毋庸置疑。
对于检测实验室开展内部校准必须满足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同时在你单位现场评审时CNAS会派出校准领域的评审员对你单位的校准能力予以评审。评审过程等同于你公司申请校准领域的认可。
规版主,不要误导,否则会开不符合项的。
作者: wangyoo2003    时间: 2016-8-17 01:48
管理体系审核中更看重的是内部校准员是否被本单位书面认可上岗资质,即便取得了政府颁发的检定员证,没有本单位的上岗资质证明,内部校准员的资质也是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仍然属于“无证上岗”的不符合项。

以上您所说的情况没错,本单位书面认可上岗资质是必须的,问题是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凭什么来认可。如果本单位内部有这方面的培训能力和资源,那一定是有专门的计量管理部门和专业的计量检定机构(内部的,即我们所说的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自然也就有取得相应《检定员证》的检定/校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据此为这些专业检定/校准人员颁发上岗证。如果本单位内部根本就没有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如某检测实验室),所有的器具都是委外计量,那他根本就没有培训的能力和资源。现在社会上的培训有两类,一类是检定员的取证培训与考试;另一类是新规程的宣贯培训。证明是否具备检定/校准能力的是第一类考试,只有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三项都通过了才能取得《检定员证》,否则的话人力资源部门凭什么认定你具备从事检定/校准的能力呢?并不是凭你参加过两次新规程宣贯会的考试成绩就能凭你上岗了。

至于能力培训要不要经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无规定的由谁进行培训这是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决定权,其他单位和人员都不能干预。

理论上是这样。如果你不需要外方审核,你怎么干都行,没有人会去干预。但你要请外方来审核,情况就不一样了。凭一两次新规程宣贯会的考试《结业证书》颁发的上岗资质证明,外审专家能认可吗?

对内部校准员,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拍脑袋决定其上岗资质是不可取的,如果因未经培训合格拍脑袋授权上岗资质,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单位相关部门也是要追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的。

这也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的状态。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很多,大多只规定了应该怎么样怎么样,却没有规定没做到该怎么样。就拿上文所说的案例来说吧,如果发生了人力资源部门仅凭《结业证书》颁发上岗资质,你追究人力资源部门什么责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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