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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校准)还不能出具校准证书? [打印本页]

作者: CCH    时间: 2016-8-16 21:24
标题: 通过了实验室认可(CNAS校准)还不能出具校准证书?
今年浙江省质监局开会明确强调,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开展计量校准活动,出具校准证书的前提必须是建立计量标准,条例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经查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
(二)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本人从事几何量计量工作,本单位存在众多几何量项目只通过cnas而未建标的,比如试验筛、关节臂式坐标测量机、坐标定位测量系统、试模、混凝土裂缝宽度及深度测量仪等等几十项,未建标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没办法培训取证(也可能错过某些全国统一培训),本省、大区计量机构很多项目也未建标无法对外开展取证培训,甚至国家计量院很多也未建标。
       那么问题来了,未持证如何建标,浙江省外机构可以只通过CNAS就开展校准活动(当然按照条例,省外机构在浙江省内从事校准也必须通过建标,否则计量处一查一个准),浙江省内机构如何应对?CNAS岂不变成仅仅是证书上的一个图案而已,获得计量建标这项行政许可才是开展校准活动的前提条件。还有些项目无对应的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通过自编校准方法备案,向客户出具校准证书的,就更不可能建标了。
       欢迎讨论,不吝赐教!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16 21:54
无解。
在地头蛇地盘,就得按它的来
作者: tgboler    时间: 2016-8-16 22:22
条例中的计量校准和CNAS的校准应该有所区别,条例中提到的计量校准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具有一定的量传性质,校准证书的内容受计量法约束,其证书具有法律责任,一但出事适用计量法等法规进行处理。CNAS的校准仅是一定范围内对检测试能力的认可,相当于是一个在获得CNAS授权的范围内的互相认可,超出此范围的单位或机构可认可不认,取决于客户的主观意识,其证书仅是证明校准结果的可信程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计量法等法规保护,一但出事,只能依据合同法、质量法等法规来处理。所以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开具的校准证书和计量机构或条例中提高的计量校准应该不是一个层面的含义。且CNAS校准中方法的选择应优选JJG或JJF,也可以按自定方法进行申请,CNAS只关注结果的一致性,所以综上所述,CNAS认可不需要建标。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16 22:26
行政的意思是只要出具“校准证书”,就必须以建标为前提。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6 22:29
CNAS认可有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楼主的项目是否是属于检测实验室的,因为我听说没有建标的项目是无法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也就是说你出校准证书的项目都是校准实验室的,CNAS受理校准实验室认可的前提就是建标。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6 22:59
各个地方不一。我们这儿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开展校准业务就不需要在省质监局备案。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本身地位较低,权力有限。如果政府部门责令停止所有非建标项目的校准业务,那么第三方也只能找寻突破口,比如申请新建计量标准。如果政府部门暂不予办理(因为没有相应的计量标准、检定规程等),则可以在政府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也很困难)。当然也可能就暂停或终止这类非建标校准业务。对于第三方来说,除非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关系搞砸,一般不会上门找这类麻烦。因为第三方有CNAS认可的证书文件。这种情况反馈至CNAS,都不光彩。现在很多第三方实验室做的规模很大,技术能力很强。很大程度上背后有地方政府的支持。规模大了,政府也就更不敢管。现在出台的新政策,旨在限制新成立第三方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这种政府管理市场的制度下,不会任由第三方发展。现在办个营业执照很容易。但限定依法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而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却不容易。不给你建标就玩完。关键就是政府计量部门有没有相关权利人。如果有,可能政府考核你之后给你计量授权都有可能。这种授权,是社会公标的授权,是行政许可授权。一般可能会授权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的在某个区域的检定或者校准业务,出具的证书就可以用公司的名字盖公司的章。这是CNAS认可的证书不能比的。
作者: wangyoo2003    时间: 2016-8-16 23:02
计量校准不等于CNAS校准啊!你做CNAS校准技监局管不着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6 23:02
实验室认可是不需以建标为前提,但是根据地方行政部门要求,即使通过了实验室认可,你只要没建标,一律不得出具“校准证书”。
作者: vooper    时间: 2016-8-16 23:22
这个直接问省局和CNAS负责的同志比较好。我们单位申请项目都是常见的,均已建标。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6 23:38
通过了CNAS认可,你如果出了校准证书又会怎么样呢?如你所说“还有些项目无对应的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通过自编校准方法备案,向客户出具校准证书的,就更不可能建标了。”这一类的测量设备怎么办?管理机构怎么说呢?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16 23:54
建标加备案啊
作者: dzlqsq    时间: 2016-8-17 00:37
我这样理解不知道对不对。假设“校准”两个字,改成“校检”,那么CNAS认可的实验室,就叫做“校检实验室”。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从事的“校准”, 不属于“校检”,除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通过了CNAS实验室认可,那么在认可的项目就可以进行“校检”。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7 00:55
申请cnas,前提是先建标
作者: 光头人1    时间: 2016-8-17 01:25
校准有2种,一种就是出CNAS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证书,这个是带CNAS标识的证书,还有一种就是你上面的地方出台的那个制度,那是按JJF1069评审、要经过计量授权的校准,计量授权也有检定和校准之别,要分别填写B1(检定检定项目申请表)、B2(校准项目申请表),其他的跟CNAS差不多,也要建体系,体系的内容也跟CNAS的差不多,就是多了法制方面的要求。建标是指被校准参数的你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所以并不是校准的所有仪器的标准都要建标,建标是指标准本身并非被检仪器。标准装置的名称也是有讲究的,可以按被检来命名--***检定装置,也可以按主标准器命名——***标准装置。你不想建太多的标,就尽量用标准器来命名,那么你们所有用这个标准器检的仪器就都等于建了标。CNAS偏重于技术和质量控制,1069偏重于法制授权,1069有地域限制,只能用于本地,省上的授权可以检全省的仪器,市局的授权就只能检市内的仪器,而CNAS是全国以及国际互认的其他国家的仪器
作者: 飞翔de希望    时间: 2016-8-17 02:04
实际情况就是有的项目未建标,但可以申请CNAS校准,很多项目就连规程规范起草单位都没建标,这其中基本都是近几年新出的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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