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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检定证书要求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你们做到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xuyuzheng    时间: 2016-8-16 19:26
标题: 检定证书要求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你们做到了吗?
CNAL-CL06:2014要求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提供不确定度,你们得到了吗?是不是还要另外付费才能得到?大家可以来晒一下!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16 19:56
可能检定证书要出具不确定,检定数据一般都没有给出来
作者: qq53039    时间: 2016-8-16 20:06
检定证书只给出定性的检定结论,不给出定量的检定结果,有个屁用啊。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客户付了费还得不到实际误差到底有多大的信息,连误差的方向也无法获悉,我真怀疑他们是否真的检了。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16 20:11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用户拿到一份没有数据的《检定证书》,无法用它来进行修正测量,谁之过?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6 20:36
其实送检的仪器只出一个检定证书是有一点不负责任的,但是有国家规定,没办法。检定证书只有国内才有,也算是一朵奇葩。国际上公认的是加盖CNAS章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有详细的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客户可根据校准结果,自己定夺是否符合自己的使用要求。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6 20:47
  我们不能拿计量校准的道理要求计量检定,也不能拿计量检定的道理要求计量校准,有没有道理要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而不能想当然。
  JJF1001的9.31条说得很清楚,检定证书的目的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是指符合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包括示值误差符合规定的示值允差的要求。检定证书“足以证明”经检定合格,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即可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差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确认其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JJF1001的9.33条说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合格通知书)应“说明”被检计量器具被发现不合格,要说明被发现不合格,就应说明发现的不合格详细情况,而不能像路兄所说的“只有不合格三字”那么简单。没有数据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不符合9.33条的定义,不能称为“检定结果通知书”,充其量只能算个不合格标识。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可根据检定结果通知书给出不合格程度的数据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确认其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作者: esky520    时间: 2016-8-16 20:52
从来没有听说检定证书可以不给出检定结果的说法,这又不是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你完全可以要求他在检定证书中给出检定结果,因为这些数据对于客户来说,用于测量结果的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输入信息。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16 21:13
校准证书要出具不确定度,检定一般都没有给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16 22:16
我送省院的压力表检定证书,只有合格符合XX级的结论,没有给出任何测量数据,不确定度也只有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6 22:19
检定是按照国家检定系统表进行的,对所用的标准器具有着严格的规定,其允差基本都要满足1/3(或更高)的要求,所以检定再给不确定度意义不大。如果需要,则应按照校准来处理。检定一般都要给出结果,但也有些工作计量器具是按名义值使用,只要检定时在允差范围之内,给出合格就可以了,比如M2级的砝码。
作者: lillian0630    时间: 2016-8-16 22:22
让人建标,建标要检定证书,检定证书不给不确定度你拿他没办法,cnas cl06还让人要求给不确定度,上面的都没把政策统一,下面的就好好想想对策呗!!!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6-8-16 22:25
我们送省院的检定证书没有CNAS标识,校准证书的有CNAS标识且有不确定度数值
作者: zhoujingli    时间: 2016-8-16 23:02
有的可以要的到,有的官僚作风!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6 23:02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通常情况下使用,都是进行不修正测量的。只有当被测对象处于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为了降低导致对测量结果产生误判的风险,往往需要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此时检定结果就发挥作用了。如果没有检定结果,则只能依据量具的最大允差和不确定度来进行风险评估了。这种方式可能过于保守,但也是无奈之举。所以说,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应该将检定结果告知客户。仅仅给出一个定性的结论,对于客户来说,未获得欲知的信息,感觉送检的意义不大,与自己比对的效果相差无几,至少比对还能知道误差的方向。咱们试想一下,如果客户委托一件需要定量检测的样品,并且给出了合格判据,那么我们出具《检测报告》是不是可以不给出检测结果而只给出检测结论呢?这种《检测报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证据是信息不足的。这些信息并非给不出,而是该给未给,能给出不给的理由吗?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6 23:30
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如果检定不合格怎么处理?是不是只需在《检定结果通知书》中下一个“不合格”结论就完事了,不必给出检定结果?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6 23:31
还是要检定证书,直接告诉你送检的仪器是合格还是不合格,有明确的结论。
作者: c99945    时间: 2016-8-16 23:55
我们都要到了,不过还是有点阻力,中测院还好,出检定证书,还附带一份校准证书,这服务不错。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6-8-17 00:22
  JJF1001-2011的9.17给“检定”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9.31规定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因此检定后只要给出被检测量仪器是否合格的结论,合格时给出符合哪个准确度等级的文件化证明即可。检定的结果是合格与否,但“校准”的定义是4.10条,校准的结果是测得值及其不确定度,我们不应该用对“校准”的要求去要求“检定”,也不应该用对“检定”的要求去要求“校准”,不应该将“检定”与“校准”相混淆。
作者: 蔡鑫    时间: 2016-8-17 00:25
从技术角度讲,我是宁可要有数据的校准证书,也不要没有数据的检定证书的。但是检定是法制计量,是中国特色,有时候你想要检定证书也只能接受这种无数据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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