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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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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CH
时间:
2017-5-30 17:23
标题: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问题咨询
根据国家为企业减负要求,浙江物价局出台浙价费〔2016〕177号文件,其中有以下两点:1、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2、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我公司是管道天然气企业,从上游采购原始天然气通过我司净化、加臭、调压、管道输送等生产过程供居民用气,我公司也是生产企业。我司采购的民用煤气表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我认为我司符合第2点可以按70%缴检定费,但当地计量部门认为我司不在第2点减负范围内,但也讲不清具体原因。请问各位专家对第2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如何理解才正确?我理解的对吗?谢谢!
作者:
vooper
时间:
2017-5-30 19:01
如果就界定理论的话还是暂时不要找地计量部门,可以找当地质监部门来进行界定,是否确实属于文件所描述的这类情况。
财政厅,物价局的发文对象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方面的解释权还是由质监局来进行解答,如果他让你找计量所界定,那你基本就不要忙活了,文件的解读权威毕竟不是企业,即便有理,也只能先交后找机会退咯。。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7-5-30 19:12
还有对生产企业之类的界定,一般遵循谁发文谁解释的规则。
国家层面的文件自然有国家质监层面解释,地方层面的文件就只能找地方解释,况且这个是优惠措施,国家机构也会酌情考虑避免企业投机。
所以还是以请教为宜,诉诸法律怕是会僵化地方关系,长远来看不利于理性交流么。。
有优惠措施固然好,落到实处还需要各种流程的出台界定,毕竟当地计量所贸然给你优惠,上头查下来也不好受的哈。。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7-5-30 19:33
打电话咨询一下浙江省物价局,他们定的由他们解释是可信的。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7-5-30 19:38
是应该减,但涉及到利益和收入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7-5-30 20:36
浙价费〔2016〕177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三、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五、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上述减负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为三年。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7日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7-5-30 20:45
我的理解“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是指生产过程使用的计量器具吧! 上面有老师讲到这个。文字上这里的“生产企业“可以有两个解释:1、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煤气表厂).2、使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煤气表)的生产企业(煤气公司)。哪一种理解正确?还请各位老师帮助分析指导。谢谢。
作者:
darny
时间:
2017-5-30 20:46
生产企业这个概念我也不是很清楚
比如说 液化气站 这种运进成品液化气 自己分装销售 算生产企业么?就一个营业执照 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啊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7-5-30 20:49
3楼提供了浙江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浙价费〔2016〕177号,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为三年,即有效执行期至2019年11月30日。其中涉及计量检定收费的有两条: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我认为,楼主的“公司”是将购入的原始天然气作为“原材料”,通过净化、加臭、调压等生产工艺过程加工,再用管道输送的方法销售给顾客的生产企业,按理符合“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定义。
当地计量部门说你们公司不在第2点减负范围内,你们可以法人身份正式到主管你们公司注册并发生产或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咨询,落实你们到底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性企业还是生产性企业,请他们出具证明。再到联合发文的浙江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咨询一下对浙价费〔2016〕177号文的正确解读,然后再听当地计量部门还有何话说。
你们还有诉诸法律的最后手段,文件最后还有处罚条款:“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降价后小圈子的收入有所下降,当事方不会主动降价情有可原,不到万不得已也就不必打官司。既然政府文件做了强制性降价规定,只要你们晓之以理,相信他们会不折不扣地执行。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7-5-30 20:52
营业执照怎么写的,是不是神马神马制造生产开采这样的是生产企业,神马销售批发那就不是呗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7-5-30 21:00
谢谢各位专家老师的建议回复。我打电话给省物价局了,物价局讲国家制定的减负政策由各省各部门上报各条减负项目。估计物价部门也搞不懂什么是强制检定。物价局让具体去问质监局计量院,计量院又说他们执行的是省物价局文件,踢皮球了!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7-5-30 21:08
我觉得关键是出台这个文件的也没有搞清楚。其实政府表达的是标准器减半收费因为标准器一般收费都高一些嘛,而强检计量按7折收费,找物价局吧,让他们出具解释了再找计量部门。
作者:
dzlqsq
时间:
2017-5-30 21:26
强制检定适用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所以“生产企业”不应该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只是生产而不是直接使用这些计量器具,他们根本就不符合申请强制检定的主体条件。因此应该理解为“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生产型企业”。
对于“生产企业”的定义,这个似乎并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觉得:“生产企业”首先必须是“企业”,即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类型必须有“企业”或“公司”的字样。事实上有些有些营业执照类型是“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这样就不符合了。其次,要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有“生产、制造、加工”等字样,如果仅有“服务、维修”的恐怕就不合适了。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7-5-30 22:15
我的理解“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是指生产过程使用的计量器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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